清前期财政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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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前期财政概述一、财务行政机构和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一)中央和地方的财务行政机构清朝前期仍沿设户部总司国家财政,管理全国疆土、田亩、户口、财赋收支及相关政令。主管官员为尚书及左、右侍郎,均满、汉各一人;间以亲王、大学士兼理部务,但自雍正以后皆为特简,不常置。户部内部机构仍按省分职,设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四个清吏司(较明代增江南一司);又设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房、内仓等机构,分理各项事务。户部直辖的机构有:掌管钱币铸造事务的钱法堂和宝泉局[1],管理银钱、锻匹、颜料等物的银库、锻匹

2、库和颜料库即所谓户部三库,掌漕粮积储和北运河运粮事务的仓场衙门,以及征收货物通过税的各地税关等。此外,清入关以后,盛京作为“留都”仍设户部,为盛京五部之一,掌管盛京财赋事务。在地方,顺天府和奉天府由府尹主持治下财务,各省由掌一省行政的布政使总管全省财政,“司钱谷之出纳,十年会户版,均税役,登民数、田数,以达于户部”[2]。布政使以下,守道职司钱谷,府、州、县各级行政机构的主官亦皆主管所属财务,州县并直接负责赋税(田赋、杂赋等)的征收,皆汇总于布政使司。漕运、盐务、关税三项特别财务除由户部统理外[3],另设专门机构和专官管理:漕运设漕运总督总司山东、河南、江苏

3、、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务,各省设督粮道监察漕粮收储及督押粮船。盐务设盐政为地方盐务最高长官,由总督或巡抚兼任;下设督转盐运使司或盐法道以及盐务分司、盐课司、批验所、巡检司各机构,具体办理盐务。关税征收于水陆要津设置税关(分别隶于户、工二部,其中多数为户关),以监督或海关道(津海关)管理。皇室财政由内务府管理,与户部掌管的国家财政分别收支。在内务府的内部机构中,广储司掌府藏及其出纳,犹如政府之户部;会计司管理内务府庄园的户口、地亩及赋税事务;掌仪司除职掌宫廷祭祀、礼仪事务外,同时管理皇室果园。此外,内府所属的一些机构如三织造处、三旗庄头处、官三仓

4、、恩丰仓等,所司也都与皇室财务有关。清朝前期,虽然宫廷的若干用费由户部支出,但总的说内府与外廷的界限是清楚的。内务府的收入主要来自皇庄地租、各地岁贡和内外官员报效,而不依赖于国库。(二)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清前期的财务管理实行高度中央集权,不但各省的财政收支悉受中央户部节制,而且即使作为全国最高财政主管机关的户部,也只是依照定例管理具体的财务行政,且须依例向皇帝奏报。有关财政兴革的事宜、重要的财政政策和措施,户部无权自行决定,只能向皇帝建议,由皇帝作出裁决,而这种建议权并及于其他部院乃至翰詹科道,并非户部所独有。所以,清前期的财政实行的是由皇帝亲自裁决大政方针

5、,通过户部及各省各级行政机构加以贯彻的高度集权体制。清王朝的财政收支不分中央与地方,而实行“统收统支”,即由各省按照中央政令总征各项赋税,然后在户部统一筹划和监督下开支国家各项经费。这种“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通过对各省所征赋税及其动支实行存留起运、冬估报拨以及钱粮奏销等一系列制度,来加以实现。存留和起运。清制,各省州县所征各项赋税(地丁、杂赋等)除例应由本府州县坐支的小部分外,其余都尽数解交藩库即布政使司库(粮米解交漕运单位或粮道),布政使司汇总全省钱粮,除去本省留支,剩余部分听候户部调拨,或运解邻省,或上解中央。上述程序,各处预留钱粮称“存留”,解出钱粮称

6、“起运”。起运的钱粮,解送户部库供京师应用者称“京饷”,解运邻省或中央指定的其他地点称“协饷”或“协拨”。清王朝就是通过这种存留、起运制度,通过京饷和协饷,来统一分配全国的赋税收入,一方面保证中央的开支,另一方面在收支有余的省份和收支不敷的省份之间“酌盈剂虚”。冬估和报拨。各省开支本省经费及向中央或他省解款,须履行例定的户部审核拨款程序(少部分本省按例自支的除外),这就是冬估和报拨。所谓“冬估”,是各省于每年冬季预估下年本省官兵俸饷及其他应支款项的数额,造册(“冬估册”)报送户部。“报拨”是在次年春、秋二季,各省再各造送一次库存银两实数册,听候部拨,因又称“

7、春秋二拨”。户部根据各省报册,经过审核,除依例按上年冬估册所开各项经费准其存留支用外,将剩余部分分别指拨京、协各饷。各省奉拨,按所拨款项、数目、期限,一一分别解送。钱粮奏销。这也是中央对各省的财务收支实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制度之一。清制,各省各项钱粮款项的征、支、拨、储都例须定期向中央册报请销,由户部审核,有定额的按照定额,无定额的依循旧案,相符者覆奏准销,不符者据原册指驳,令其更正,此谓之“钱粮奏销”。奏销依款项之不同各有一定限期,如地丁奏销,定制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在次年四月,奉天、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在次年五月,福建、广东、广

8、西、四川、云南、贵州在次年六月。各省在规定的限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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