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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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美国家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论文.freelImpactStates,VIS)近20年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害人参与权的改革和发展,是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突出的方面。这些改革和发展标志着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已摆脱了理论研究和社会运动的范畴,而进入了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阶段。犯罪被害人在过去的20年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除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权从国家获得赔偿外,还有权获得犯罪人赔偿、有关组织的授助和咨询服务,以及有权获得关于刑事案件的最新信息。有些国家已进一步规定了被害人的参与地位,即准许被害人参与判决,从而使被害

2、人能够影响公诉人、法官、陪审团以及缓刑官对犯罪人做出处理的方式。在许多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处于被动的地位,他仅是一名旁观者,或一名目击者。做为一名证人,被害人或被置于法庭之外,或发誓去作证。在被害人出庭的短暂时间内,他被仅限于回答公诉人或辩护律师的提问。被害人在审判犯罪人时既没有正式的地位,也不具备任何使被害人声明他所关心的问题或对犯罪及其影响的感受。在假定的情况下检察官代表了被害人及其利益。然而,这种状况导致了被害人一系列在经济和心理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被害人的不公正的待遇。几个国家的研究结果表明,承认

3、被害人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方重要的和必需的参与人,是被害人的一项基本需求。美国总统犯罪被害人特别工作小组(1982)、加拿大联邦省特别工作小组(1983)、新西兰特别工作小组(1987)以及国际组织(如1987年联合国米兰行动计划),都确认了使被害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必要性。因此,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方式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发言权。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指出,为使司法程序满足受害者的需要,应当让受害者了解他们的作用以及诉讼的范围、时间、进度和对他们案件的处理情况,在

4、涉及严重罪行和他们要求此种资料时尤其如此;应当让受害者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陈述其观点和有关事项以供考虑,而不损及被告并符合有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南澳大利亚州是澳大利亚第一个使犯罪被害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其所采取的方式是通过被害人诉讼程序的影响。根据1985年米兰行动计划,南澳州政府制订并通过了被害人权利的17项原则,其中,第14项规定:被害人有权利使法庭知晓犯罪对他或她所形成的全部的影响,或通过检察官,或通过包含在一份在判决前的报告中的信息,包括对被害人施加的或被害人承受的任何经济、社会和生理上的损害

5、。其它任何有助于法庭作出判决、包括赔偿或补偿要求的信息,被害人也应当通过检察官提交法庭。1988年,南澳大利亚州通过了《刑法(判决)法案》,该法案第七节规定:被害人影响材料必须由检察官提交法庭;同时,也包括由缓刑部门准备的一份审前报告。被害人影响陈述是一种使法官知晓任何生理或精神损害、任何犯罪所导致的被害人的财产损害的陈述该法于1989年1月始生效,仅允许以书面形式反映关于犯罪对被害人影响的陈述,但并不包括关于被害人对犯罪人的观点和判决建议的陈述。准备被害人影响陈述的职责被指定由警方承担,搜集和总结犯罪对被害人

6、的影响是目前警方调查官员职责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实践表明,准备良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不仅节省了法庭的时间,而且,被害人影响陈述常成为判决的重要资料来源。而被害人一般愿意并有兴趣参与,仅有少数案件(多为儿童性骚扰)的被害人才持相反的态度。通过被害人影响陈述,刑事司法体系进一步取得了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平衡。在美国,被害人学研究的被害人运动蓬勃开展,对被害人的社会支持导致广泛地采用被害人影响陈述。1982年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极大地提高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该法规定,检察官提交给联邦法院的调查结果报告

7、必须包括一份“被害人状态的陈述”,从被害人的观点描述犯罪及其结果,使人们能够注意到犯罪的结果,被害人所遭受的社会、经济、生理和心理损害。目前在联邦法院和48个州的法院已开始采用被害人影响陈述。与南澳州不同的是,在美国通常是由缓刑官而不是警方准备该文件,并且包括判刑建议。根据在1989年进行的对全国缓刑官的调查,约有50%的重罪案件进行了“被害人状态的陈述”的准备工作,约有18%的被害人在审判犯罪人时出庭,但也有不到10%的被害人只做了口头陈述。根据另几项研究,性攻击犯罪的被害人对判刑建议具有较高的评价,几乎60

8、%的该类被害人都提出了关于量刑方面的建议,并且,许多建议提出的量刑远远轻于法庭实际做出的判决。然而,也同时发现,美国的司法部门在告知被害人的参与权或引导他们发表意见方面作得很少,据推测,至多有四分之一的被害人填写了被害人影响陈述。在刑事诉讼中引人被害人影响陈述不仅产生了众多的实践问题,而且在法律上产生了需要审慎考虑的重大问题,这尤其是指被害人影响陈述对于判决以及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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