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歧视原则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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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歧视原则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论文摘要:不歧视原则是人权平等在就业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平等就业权的核心内容。不歧视原则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证成和最充分的现实依据。农民工不平等就业是我国当前不平等就业问题的一个最为突出的表现,对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负面影响是全局性的。走出我国农民工不平等就业困境的关键,是重构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制度体系,并着力解决好三个主要问题:依法确认农民工平等的劳动者身份;建立健全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内容;完备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关键词:不歧视原则;平等就业权;农民工;保障机制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和农村生

2、产力不断解放,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是在中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特殊的劳动者1。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使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一种“城市人”对“农村人”、“体制内”对“体制外”的双重等级劳动关系。目前.freelanding)11。另外,在法律对平等就业权的内容规定不足,并缺乏就业歧视定义及其判断规则的情况下,一方面,农民工既不知道自己究竟享有哪些平等就业的权利,也不知道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是否存在就业歧视;另一方面,法律对平等就业权规定的不足还为地方就业立法制造了不应有的机会。当前,

3、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是,尽管中央在逐步淡化农民工就业政策和法制的区别,但在GDP情节的影响和左右下,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就业管理规定成为限制农民工平等就业的一个最大障碍。比如,1995年2月13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B类为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C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是作为上海市政府推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而出现的,实际上成为新中国第一部“职业保留法”12。可以说,我国几乎所有的大城市都有类似的规定,而这些规

4、定实际上已经把农民工从整体上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我们把城市社会对农民工所采取的这些政策,统称为“集体排他”政策。“集体排他”政策由美国社会学家帕金(F.Pakin)在社会分层问题上而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将某一个社会群体整体地排斥在一种体制之外,使他们丧失了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机会。从根本上讲,对农民工的“集体排他”政策违背了不歧视的法律原则。最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非常脆弱。在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立法不足的基础上,这里所指的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脆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执法保障机制脆弱;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障机制脆弱。就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执法

5、保障机制来看,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有的地方政府以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片面强调经济发展指标而忽视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把严格执行劳动法与招商引资和优化投资环境对立起来,对劳动监察重视不够13。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就令人非常担忧了。就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障机制来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虽然是一个突破,但深层次的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了,《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唯一诉讼机制不仅使就业歧视等不平等就业争议解决的途径过于狭窄,而且没有在区分就业歧视类型

6、(主要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招工就业歧视和国家对农民工的制度性就业歧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就业歧视诉讼与相关诉讼机制如何对接。从整体上看,在平等就业权司法保障的现行框架内,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障依然面临制度不健全、机制不衔接、操作不方便等实际问题。三、重构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制度体系笔者认为,走出我国农民工不平等就业困境的关键,是重构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制度体系,其路径选择应当着力解决好以下三个主要问题。(一)依法确认农民工平等的劳动者身份劳动问题所反映的,并不是社会经济不发达或财富不充分,而是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利的分配不公14。我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缺失及其地位

7、的沦落,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制度上还没有及时确认农民工应当具有的地位和身份。因此,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必须首先在法律上确认他们平等的主体资格。只有解决了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权利与义务的归属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目前身份混乱、主体地位不明确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依法确认农民工平等的劳动者身份。所谓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愿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15。虽然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使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一种“城市人”对“农村人”、“体制内”对“体制外”的双重等级关系,但这并不能成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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