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侵权法律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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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侵权法律问题的研究-->第一章媒体侵权现状第一节媒体及媒体侵权一、媒体的定义及其社会功能媒体主要有四项社会功能:(传播知识,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比如改善市场运作和公共政策制定能力,提高普通人的知识水平等;(引导輿论,推动公共议题的广泛讨论,寻求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案,这主要是由媒体的“议题设置功能”决定的;(舆论监督,借由调查性采访和其他类型的新闻报道揭露、防范政府错误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实现有效的监督;(报道新闻,通过提供有序地、和平地表达并化解社会不满的渠道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在集权社会,新闻媒体受到政府控制,为政府的利益服务,主要反映的是政府声音。在现代社会,真

2、实反映新闻事件,全面反映各方面的声音,是传媒提供新闻报道的基本职责。概括来说,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有两类:道德贵任和政治责任。就我国媒体而言,客观报道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明多样化,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是媒体的道德责任。站在全国全党各族人民团结一致的基础上,坚持确臾论导向,为党和国家的繁荣发展凝聚强大的精神力量,既要准确鲜明地宣传中央精神,又要及时、真实地反映人民心声则是媒体的政治责任。近年来,媒体侵权以及相应产生各种纠纷争论不断,一度异常热门。《民法通则》实施之后,早于媒体侵权出现的新闻侵权才开始出现。《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格权及其法律

3、保护,第一次规定了可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救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对于媒体侵权,法律界和新闻界学者从各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和解读。关于媒体侵权的概念,法律界与新闻界的着眼点不一样。在媒体侵权行为发生后如何进行法律维权进行规范成为了法律界的着力点;如何防止新闻侵权的发生,以及发生后在自律框架内如何处理则成为了新闻界的着力点。新闻侵权。在早期关于新闻侵权概念的界定中,《新闻侵权法律辞典》中新闻侵权的定义为“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者

4、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是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文。”第二节媒体侵权现状一、媒体侵权现状发生在年清朝驻英大使郭嵩焘画像被《申报》报道的事件是中国历史上发生了第一起媒体侵权事件,但最终该事件并没有引发诉讼。新闻侵权频频发生在民国年间。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后,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开始,随着人民群众民主、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媒体侵权纠纷逐步增加。据相关调查显示,改革幵放后,世纪年代发生了我国首个媒体侵权案例,在之后的余年间,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受理媒体侵权相关案件件。媒体侵权案件大部分

5、发生在年之后,其中,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几乎要占到所有案例的,作为新兴网络传播媒体的互联网发展迅速,以自己独有的特点为媒体侵权带来了更大的可能性,数据显示网络侵权在媒体侵权中占到的比重。采访失实导致媒体侵权。著名报人陆定一认为,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第一时间、第一速度釆写新闻,追求新闻的“新鲜度”这是新闻的特点,事实上许多记者在追求第一时间的新闻资料时,也会因为未能完全核实新闻的真实性而大大增加了失实报道的可能性。还有些记者过分追求新闻的“自由度”,不愿意拘束于原来的旧时的报道形式。没有创新,新闻就会失去活力,但是也要看到自由和责任是分不开的。在采访过程中

6、,不踏实的采访作风、编造新闻为追求轰动效应、不公正的言论类文章评论、夸大的宣传、失实的表扬等原因往往都会导致媒体侵权的发生。以不踏实的采访作风为例,主要有较短时间从事新闻采编工作,采访技巧与方法的缺乏,历练不足,不细致的工作作风,都可能导致报道失误。有些记者习惯跑会场、拿通稿,害怕吃苦不愿意走基层进行深入采访,这些都容易产生事实不清楚,主题先行,偏听偏信或者捕风捉影,断章取义或凭空想象。编辑把关不严产生媒体侵权。在传播领域中,通常将诸如编辑的人称为“把关人”,他们对记者搜集到的原始新闻信息进行筛选,对部分信息“打开大门”让其进入可以发表的行列或对其他信息“关上大门

7、”不予报道,他们在新闻媒体的组织内部占据决断性的关键地位。可以说,在大众传播中是“把关人”通过选择性的控制而真正的在制造新闻。思想松懈,不予核实、査证,或者查证审核不严或程序不对对于一些明显不符合情理的或有夸大、虚假成份的新闻,是编辑“把关人”导致媒体侵权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二章我国媒体侵权法律适用难题在我国,对于媒体侵权最早的法律规定出现在宋代。宋朝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代表中央政府管理国家新闻审查发布的职能机构“都进奏院”,从而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封建管保从新闻采集、编辑、送审、抄写到传播发行的完整的运作体制。在我国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

8、经成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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