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集体理性下的企业治理结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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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求集体理性下的企业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摘要:文章以不完全合同理论来说明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在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称性安排,并且引入“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来说明企业无法同时满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freelan-Hart-Moor提出了“不完全合同理论”。该理论认为,产权安排的重要性来自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之所以不完全是因为人们不可能事前预料到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及事件出现时缔约人所必须采取的行动、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或者即使预料到了,也无法用准确的语言在有限的条款中清晰的表达出来;或者即使表达出来了,也由于

2、第三者如法院无法证实和监督成本太高而无法执行。当合同不完全时,就出现了所谓的“剩余控制权”的安排问题,或所有权问题,即当合同中未预料到的事件发生时,由谁做主的问题。周其仁博士在其论文《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中指出,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这个契约的特别之处在于不能事前完全规定各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总要有一部分留在契约执行中再规定。也就是说,企业是一个不完全合约。从不完全合同理论我们知道,企业剩余的存在是企业的契约具有不完备性的内生特征,所以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就变得

3、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影响每个企业参与人事后讨价还价的既得利益状态。与此同时,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还依赖于相应的控制权,控制权的存在意味着一方行为对另一方损益的影响。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构成企业所有权的两个维度,二者缺一不可,它们的对称性的安排正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含义(杨瑞龙、周业安,1997)。并且,仅仅强调这种对称性分布也不够完善,因为它们可以是简单的集中于股东或劳动者的对称性分布,也可以是分散地对称分布于企业中各相关利益者手中。下文我们将推出在现代企业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散对称分布似乎更优。二、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

4、理赫姆斯特姆是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委托-代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他证明了如下的“不可能性定理”:在确定条件下,满足“平衡预算”条件的“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努力水平严格小于“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努力水平,即“纳什均衡”和“帕累托最优”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在经济学中,预算平衡是指团队的产出将全部被队员分享,但不一定是平均分配,纳什均衡是个人理性的条件,帕累托最优是集体理性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在“预算平衡”的

5、团队中,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是相互矛盾的。从逻辑上分析,可以有两种方法来解决这个矛盾。一种方法是打破预算平衡,使剩余分配规则满足弱约束,通过实行“团体惩罚”或“团体激励”来消除团队内的偷懒、欺骗等搭便车行为,从而既实现纳什均衡,又实现帕累托最优。第二种方法是保持预算平衡,但需要在纳什均衡和帕累托最优中选择其一。就笔者看来,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模式就是对帕累托效率(集体理性)的公然放弃,只单方面考虑了股东的利益,要求公司完全为股东服务,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模式下,股东作为剩余索取者,其利润最大化是其“个人理性”的体现,

6、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则是“集体理性”的体现。按照“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我们可以推出一个令人沮丧的结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与公司的价值最大化是相互矛盾的,一味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则会以公司价值的损失为代价。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公司之间恶意收购(hostiletakeover)的浪潮。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高价将股票出售给收购者,他们往往同意恶意收购者的计划,但通常恶意收购者实现收购后都会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变公司经营方针,并解雇大量工人,这显然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相违背的。如果以股东利益最

7、大化为目标,则公司管理层就有义务支持这种恶意收购行为,此时股东的短期获利行为只能以企业的价值损失为代价。上述两种解决方法决定了公司治理模式,即应追求集体理性,实行由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这样易于消除团队内的偷懒、欺骗等搭便车行为,另外,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考虑企业的决策是等价于企业利益最大化决策的。三、企业共同治理机制的设计从广义上来说,凡是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

8、成员等等,都可以纳入此范畴。从狭义上来说,凡是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人或团体就是利益相关者。在这里,我们就是对狭义上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进行安排设计。由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其核心就是通过公司章程等正式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各种产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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