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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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号《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2、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第

3、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

4、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研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究开发用于防震减灾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5、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实效。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

6、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监测预测能力。  第十三条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应当列入财

7、政预算。  第十四条大型水库、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大型水库大坝、跨江大桥、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等,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核电站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营运单位、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地震监测台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地震监测站点建设可以利用废弃或者闲置的油井、矿井、钻井和其他地下工程等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

8、施。  第十六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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