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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指挥权不破法官中立研究浅论[论文摘要]法官中立源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程序公正价值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不仅要求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更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保持超然中立的消极态度,唯如此才能保证人们对审判的信赖。但无论如何在民事诉讼中配置诉讼指挥权也不能破坏法官中立,这是公正之法则。 [论文关键词]法官中立;诉讼指挥权;程序公正价值;民事诉讼模式 1法官中立与诉讼指挥权的关系 诉讼指挥权不破法官中立研究浅论[论文摘要]法官中立源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程序公正价值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不仅要求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
2、关联性,更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保持超然中立的消极态度,唯如此才能保证人们对审判的信赖。但无论如何在民事诉讼中配置诉讼指挥权也不能破坏法官中立,这是公正之法则。 [论文关键词]法官中立;诉讼指挥权;程序公正价值;民事诉讼模式 1法官中立与诉讼指挥权的关系 居中解决纠纷争议需要居中者不偏不倚、客观公正,此乃人之天性使然。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古老的西方自然正义的重要法则,正是顺应了人类这种天性而建立的,从古至今不管人们对公平、正义作如何理解,其居中裁判者保持中立地位的准则亘古未变。这条法则给了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即法官中立必须做到,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
3、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它表明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应保持等腰三角形的关系,法官的行为应当处于消极、被动的中间地位,且应持客观、超然的态度。当然,这里的消极、被动并不等于说法官无所事事,就算做到了法官中立,并贯彻了法官中立原则,恰恰相反,法官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地运用手中的诉讼指挥权,公正无私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端。所谓诉讼指挥权,是指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进行依据职权运行诉讼程序的权能。内容包括:①指定或变更期日、期间、终止诉讼程序等;②在庭审中指挥当事人进行合理、有效地辩论;③根据辩论的实际情况,调整辩论顺序,对辩论进行限制、分离
4、或者合并;④对当事人之间不明确、不清楚的陈述及主张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补充或完善自己的主张。其法理来自于民事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公法性质,其中渗透着国家意志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如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所说,民事纠纷,即使开始纯粹是私人间的事务,一旦交给法院处理就变成了公共事务。加之有人相信,要获得正确的判决只有牺牲当事人按其个人认为合适的方式控制其事务和进行诉讼的自由,而且也只有通过司法的力量来处理案件,案件才会更高效地审理,因为法官已经熟悉案件的处理,争议点将会被缩小,无关的争议将会被排除。所以人们现在所讲的法官中立原则实际上是从民事诉讼程序公法性质中法院(法官)诉讼指挥权的
5、角度来谈论的。 2美国、法国在诉讼指挥权不破法官中立方面的具体做法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美国、法国这两个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在其民事诉讼程序中是如何围绕诉讼指挥权不破法官中立原则,并使二者和谐统一在一起,进而达到二者平衡之目的的。 美国法院(法官)所享有的民事诉讼程序指挥权,按有的学者说很难用一种固定的模式框架来加以归纳,其实,美国法官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来行使诉讼指挥权指挥诉讼程序进行的,一般情况下,较为单纯的侵权行为案件、契约纠纷案件以及家事案件,律师无论在证据开示程序、还是在庭审程序中都掌握着主动权,也就是说,法官对这类案件采取较为消极、中立的态度
6、,但对于一个案件涉及多名原告或被告以及各当事人委托数名律师的情况下,即特别复杂的案件,法官将会较为积极地行使诉讼指挥权。因为此时律师与律师之间可能会在日程安排上出现分歧或对是否存在构成滥用开示程序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所以此时法官积极介入,对双方争议点的确定、对证据开示日程的确定和对证据开示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日后庭审保持法官消极、被动的中立立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我国现状及与两大法系之比较 纵观两大法系为保证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在围绕法院(法官)诉讼指挥权不破法官中立原则的基础之上,尽其可能较为科学、合理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配置诉讼指挥权。笔者认为,两大法系诉
7、讼指挥权的配置是以法官中立原则为基础,在不破坏当事人主导程序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尽管两大法系在诉讼指挥权上都有加强的趋势,但从分析来看,两大法系绝不会发展到由法院(法官)来主导民事诉讼程序的超职权主义。因为两大法系深深懂得民事纠纷的私法性质,所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方面坚持贯彻法官中立原则,另一方面为防止诉讼过分迟延,更快捷地解决纠纷又在保证法官中立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嵌入一些诉讼指挥权。反观我国法院(法官)所享有的诉讼指挥权,两大法系是无法与之相比的,因为我国法院(法官)所拥有的诉讼指挥权是绝对的、无处不在的,所以我们的诉讼模式被称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