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体系”划分中的若干问题——以公法、私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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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法体系”划分中的若干问题——以公法、私法和一、问题的缘由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一直是欧洲大陆法系的传统,这一划分曾经直接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系统的建设,即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立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个系统,前者审理公法案件,后者审理私法案件。不仅如此,在法律研究和教育中,公法学和私法学也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思想和理论体系。在英美法系中,最初完全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概念,英美法系的法院既审理私法案件也审理公法案件。当然这并不意味英美法系的形成中没有大陆法系或罗马法系的影响,马克思曾经指出,在资本主义初期,“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是关

2、于动产的那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1]到了二十世纪初期,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国家行政权的扩大,事实上造成了公法从私法中的分化和独立,一些学者也开始关注私法和公法的划分及其合理因素。[2]我国的法律体系被西方学者认为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3],近年来也有学者主张引进公法、私法的概念,同时也有一些学者主张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更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应由私法、公法和社会经济法三大部类组成。[4]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法律结构的形成所走过的道路可以比喻为“可持续发展”,即是从公法一元结

3、构直接进入了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元结构。[5]这种构想和学说与二十世纪上半叶日本法学界的观点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  二、日本“法体系”最一般的划分  日本的学者一般认为,法的体系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分类。例如,有的学者把诸如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这样的人为法称作实定法,而把神法和根据理性认识的非人为法称作自然法。有的把在国内适用的法称作国内法,把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称作国际法。有的把民法和刑法等规定国民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变动、效果等的法律称作实体法,而把规定通过审判、具体实现这些实体规定的法律称作程序法或诉讼法。有的把民法、商法等私

4、法关系的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统称为“民事法”,而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统称为“刑事法”,等等。因此,根据不同的基准,产生了不同的分类方法,主要有:自然法与实定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国际法与国内法、固有法与继受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任意法与强行法等。[6]但是当代日本法学界对“法体系”最一般的划分是把国内法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一)公法和私法  在日本资本主义法制确立时期,法律体系最一般的划分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7]但是,其划分的标准在学界也不一致,有的认为保护社会利益即公益的法是公法,保护私人利益即私益的法是私法

5、,这在法学界被称作“利益说”。有的着眼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认为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这样的公共机关时,所适用的是公法,法律关系的双方都是私人时,所适用的是私法,这被称为“主体说”。目前的一般学说“法律关系说”则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区别公法和私法。[8]这一学说认为,公法是调整权力o服从的关系即不平等者之间的关系的法,而私法是调整平等o对等的立场上所缔结法律关系即平等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因此,国家、公共团体与个人的关系,在权力o服从关系的限度内,由公法加以调整。但是,当国家、公共团体以与私人一样的资格加入到与个

6、人的关系中时,因为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应由私法加以调整。[9]按照这一划分,在日本作为公法的有:调整国家组织和国民主权的宪法,规定国家活动规则和各项制度的警察法、土地收用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行政组织法等行政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规定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等。私法主要有:调整私人财产关系和家族关系的民法、调整企业和企业贸易规则的商法、有关票据交易的票据法等。  (二)社会法  资本主义进入20世纪,产生了既不适合公法又不适合私法的社会法领域。这是因为,在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社会结构的近代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中,体现法律人

7、格的平等、所有权的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原则这些以个人主义为基调的市民法原理在私法中得到了重要的体现。与此相对应,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各机关的行为,防止国家侵犯人权,从侧面支撑自律性的市民社会。因此,在宣扬自由放任哲学的19世纪,与私法相比,公法处于消极的地位,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积极国家论和福利国家论的展开,市民法原理的形式性适用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实质性不平等。例如,在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被强迫在低工资和超时间的条件下工作;在自由放任的竞争中获胜的企业,形成垄断体,开始控制价格和费用,操纵市场;自由放任社会的景气变动和恐

8、慌,使人们、特别是老人和病人陷入贫困,等等。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开始加强以修正市民法原理和实现实质性平等的社会原理为目标的社会经济立法。[10]在美国,过度的自由放任主义(theexcessesoflaissez-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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