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传统文化视阈下的法律与宗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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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传统文化视阈下的法律与宗教论文【论文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法律;宗教【论文摘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视野下、宗法性宗教背景下研究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探讨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融合的契机。人们共同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和对宗教终极关怀的祈求搭建了中西文化交流的平台,使人类生活的和谐共存和发展成为可能。一法律,原是所有文明共存的现象。然而正好和文明本身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一样,从属于不同文明的法律也各不相同。不同的人群以不同的方式看待和解释世界。于是,不但产生了特定的文化样式,也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和宗教精神。西方文化有两个源头,一个是希腊哲学.freelonialBurokratie)与地方放

2、任的宗族乡党的政治形态以及匾乏式的农业经济,历两千年治乱相循,大抵社会的本质变化不大。礼法并列,其实就是法律的礼俗化,儒家伦理的思想体现在中华法系上,便是对家族与阶级的强调与重视。儒家伦理的“讼则终凶”的想法,体现在乡土社会上便是个“反诉讼的社会”(anti-litigation-societies),因为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上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存在的冲突。在宗族、乡党、行会这些面对面团体里面,个人被紧紧束缚着,而且得到官府的支持。于是,法律争执一步步先在这些团体里消融解决掉,非至绝路,绝不告官兴讼。人们如何看待中国传统和现在的法律和宗教?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经历了怎样的擅变?它对

3、社会成员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对于这样的问题,显然超出一般法律制度史、思想史乃至历史社会学的研究。然而,这都要通过文化来阐明法律和宗教,通过法律和宗教来审视文化。派深思(T.Parsons.1902-1979)在分析韦伯(M.Weber,.freelaine)是由身份(status)到契约(contract)的过程。在中西不同法律观的冲突中,在中西不同法律文化的领顽里,种种怪象、扭曲、不适应的情形丛生,一方面说明了西方国家制定法仍然在中国社会里“水土不服”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们民间固有伦理气息与息息相关的活生生法律仍持续存活的事实。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未尝不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

4、,来思索在传统中国法律观与西方法律观的冲突中,有无找出一个适合自己道路的可能性。现在,人们对于法律的拷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对法律之治究竟能否行之于中国的困惑。有论者将此概括为“法律信仰危机”。人们一方面对于普遍的“有法不依”怨声载道,另一方面却又向往真正的法律之治。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法律信仰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人们对人生现实和未来终极关怀的祈求,把法律与宗教割裂开来了。法律与宗教,实是人类经验或说人性的两个基本方面。人类随时随地都要面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需要相信超越他自身的真理,否则,社会将式微,将衰朽。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着现实的社会冲突。为此,

5、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会解体,将分崩离析。人类生活的这两个方面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其实从历史实证的角度分析,法律与宗教,也实是人类经验或说人性的两个基本方面。霍贝尔认为:“没有文字记载的法律,从中国到秘鲁,在它刚刚制订出来的时候,都涉及到宗教仪式和习惯。”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宗教将变成为狂信。事实上,宗教是一种兼具精神气质和社会规范两种属性的社会存在,它与法律存在某种结构和功能上的互补。在历史上也存在这样的实例,在几大文明古国的早期法律中,除了中国的法律只带有很少的宗教色彩外,印度、埃及和巴比伦的法

6、典都同时又是一种宗教经典,这种经典除了规范人的行为,还试图约束人的内心。但在流俗的见解当中,法律与宗教是截然对立的,通常认为,现代法律纯是世俗的,是用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与生活终极意义等一类观念无涉。其实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更是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作用的活生生的秩序。同时,宗教也不仅仅是一套仪式,更是对世界各种超自然力量价值的信仰,二者是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于人们现实生活中。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与宗教联系过于紧密会有走向一元论的危险,过分分离就会陷人二元论的困境,前者的表现为中世纪的欧洲。那时,所有的知识都源于基督教的信仰之中。后者表现为隐伏在法律与宗教截

7、然对立后面的东西,那就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意识与存在对立基础上的二元思维模式。西方的二元论思想早在十一世纪末圣安瑟伦“先信仰而后理解”的格言里已露端倪。五百多年以后,它又在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名言中找到了“科学”的表述。我们认为法庭不仅要设在社樱,更重要的是设立在内心。内心的道德律令的胜诉高于制度法条的胜诉,使法道德回到人本身,法的教训转变为教化。三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我国目前之所以会出现法律信仰的危机,这是和我们的传统文化有着历史的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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