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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的决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颁布时间】2010-07-30 【实施时间】2010-07-30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为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全国
2、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经对现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 2、删除《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五章共十条。 3、删除《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一条中的“规费征稽”。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和建勤民工组成的养护组织”。 删除第五十三条中的“第五
3、十条第二款”。 4、删除《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九)项。 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5、删除《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村提留、乡统筹”和第二款。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6、删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7、删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六条。 8、删除《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对下列法规中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9、删除《河北省
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产权人”。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固施工。”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
5、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任务的;” 10、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按期延续有效期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删除第三十条。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审查资格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必须在限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审查的内容负相应的审查责任。审查所需经费由
6、建设单位支付。审查费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删除《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三、对下列法规中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的规定作出修改 12、删除《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13、删除《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7、。” 14、删除《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七条。 15、删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删除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人民防空建设费”。 四、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依据宪法修正案有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作出修改 16、将《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第四条的“三年”修改为“五年”。 (二)依据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下列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7、《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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