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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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1问题的提出1.1典型案例述评  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1问题的提出1.1典型案例述评案例1:原告杭州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乾龙电器公司)从事电力开关柜、高低压电器等电器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在2000年聘请被告程保华为生产部的操作工,2002年委派其为河北地区的销售经理,在2013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程保华在2011年7月25日与他人在河北合资设立了宝顺电器公司,经营范围同原告相同,导致原告在河北地区的销售额与上年度相比大降,2013年5月程保华辞职。在原告公司要求程某禁止竞业,双方协商不成后,向法院起诉被告违反了保

2、密约定,要求被告停止投资宝顺电器公司,并在2年内不得投资组建同类产品。并将违反竞业约定的1000万收益归原告等。法院审核后认定原告乾龙电器公司与被告程保华之际的保密与竞业限制约定符合法律程序,对程保华有约束力。但是对于条款中竞业限制期间经过裁量后认为,根据原告制定的保密规定,雇员的竞业限制期间是半年到两年,但是原告公司在起诉前没有确定,虽然庭审中称期限为2年,但在未与程保华协商情况下,单方面苟以最长竞业限制期限显失公平,最后法院酌情确定期间为18个月。至于1000万的收益归入原告,原告认为其销售额下降是程某行为造成,法院认为2012年乾龙公司销售额有明

3、显增长,没有因为宝顺公司的介入就下降,所以2013年销售额下降也不排除其他因素所致,故对赔偿请求不予准许。此案件庭审中争议焦点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乾龙公司单方面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认为程保华应承担2年竞业期间是否合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也就两年2年,一般来说法院直接认定2年也无不可,但本案中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定为18个月。这是笔者在众多相关竞业纠纷里搜集到的唯一一份更改竞业限制期限的案件。其他案件中只要未违反最长2年期限,即使当事人有异议,法官也不予更改。这一问题是此制度有法可依情况下的一个漏洞,急需重视对待。………..1.2引发的思考以

4、上案件仅仅是目前大量离职竞业禁止纠纷的冰山一角,而且争议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在职竞业禁止纠纷牵涉的问题有法律明确规定,相对较容易裁判。但是由于我国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问题缺乏法律规定,各地的判决主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官的审判水平,审判结果很难预见,而且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滑稽现象。一个公司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其最应该防范的不是市场竞争对手,而是公司内部成员,虽然竞争获胜,能掠夺其市场利润,这只是一时的,但是公司成员一旦不忠诚,对公司来说损失才是致命的。如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大经济集团,加上就业难的现实,使得劳资市场地位严重不平等,用人单位往往利用格式

5、条款迫使劳动者订立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协议合理公平与否有很大问题,当一个社会的两种合法权利发生冲突时,孰轻孰重,法律的天平应倾向那边,又该如何平衡,需要法律工进行不懈的探索。通过以上两则案例影射出的问题,必定引起我们思考以下问题:劳动者离职后,原单位为什么禁止劳动者从事竞业活动?劳动者同意的对等要求是什么?两个存在竞业的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区别,标准又是什么?具体涉及到离职竞业禁止合同,假如合同没有约定补偿金,合同是根本就不生效还是生效了只是履行有瑕统?原用人单位未合理支付补偿金,协议对劳动者是否还有法律拘束力?劳动者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违约金支付标准是

6、什么?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还用继续履约等。……..2离职竞业禁止的基础理论2.1竞业禁止的概念和类型竞业禁止,实践中还称作竞业限制、禁止竞业、不得竞业(nottopete)。竞业禁止从西方发展起来,首次出现于民法的代理制度,是为避免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代理人从事竞业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置,后来禁止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合同的当事人到公司里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到现在己覆盖到知悉商业秘密的一切单位员工。现代意义上竞业禁止制度对商业秘密保护,最早可见于1917年英国的判例。起初竞业禁止是不被承认,因为资本主义发展初期需要提供充足的劳动力,这个

7、制度会限制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供给,所以在早期法院判决中都被认定为无效。随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得到法律认可,法律开始保护基于商业秘密产生的财产权益,在劳动者自愿的基础上,法院开始承认协议的效力,但只是极小的范围,随着信义义务和忠实义务在商法中得到普遍承认,竞业禁止逐渐成为约束公司高管的重要制度。我国2014年《公司法》对董事、高管的在职竞业义务作了规定。但是对于竞业禁止的概念还没有统一规定,但对一些基本问题以达成一致意见。林嘉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8条己经对竞业禁止进行界定。李永明教授认为,竞业禁止是指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

8、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王贵军学者认为“竞业禁止是指掌握和了解本企业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责任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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