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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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2、第1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文《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特提出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聘高级技师专业(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评聘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化工行业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工种)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评聘。根据化工行业的特点,决定先在氮肥、复肥、硝酸、硫酸、纯碱、氯碱、染料、农药、乙烯、电石、合成橡胶、基本有机化工和轮胎加工等十七类专业(工种)中进行试点。  化工高级技师的职务名

3、称,原则上按专业命名。对于化工工艺操作高级技师,前面冠以专业或产品名称,如合成氨、尿素、纯碱、烧碱、轮胎加工高级技师。对于化工设备检修高级技师,按照检修物类型命名,如化工机械设备检修、化工电气设备检修、化工仪器仪表检修、化工防腐蚀高级技师。  专业(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附后(见《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表》)  二、任职条件  (一)担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二)在本专业(工程)具有较系统的技术理论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有高超的专

4、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有参与组织系统或工序开停车的能力,在行业或企业内部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热心传授技艺、绝招,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三、考核内容和重点要求  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和劳动态度等项。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下,重点放在工作业绩、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和创新能力上。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应以笔试为主,同时应撰写单项成果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知识答辩。工作业绩的考核应以定量为主,包括履行技师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传授技艺等方

5、面的成绩。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尽量定量化。  四、比例限额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的设置,原则上按生产装置或生产流水线确定。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试点地区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组织领导  (一)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归口管理,负责提出实行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行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应会同本地区劳动部门成立化工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高级技师

6、的考评工作。  (三)各试点企业要成立考核组织和各类专业考核组织,负责本企业高级技师的具体考核工作。各专业考核组织成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六、评聘程序  考评高级技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审查推荐,经专业考核组织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行业考评组织评审。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签订聘约。  为了加强化工技术人才的管理和交流,各试点企业应将高级技师考核评审表分别报劳动部一式二份和化工部一份。  七、职务津贴和其他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

7、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平均每人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列入企业成本。  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八、使用和管理  (一)高级技师属工人编制,由企业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二)高级技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8、(三)对高级技师应定期进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四)高级技师脱离生产岗位从事非直接性生产工作后,应予解聘。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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