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标准基本理论问题刍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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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量标准基本理论问题刍议论文内容提要:本文针对近年在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大量制定裁量标准的行政法现象,对裁量标准的概念、性质、理论基础、功能、与司法审查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文章认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其理论基础是“裁量一元论”;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判断过程是裁量标准的最基本的功能,应当以裁量标准为核心构想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关键词:裁量标准、法的具体化、裁量一元论、判断过程审查方式目次:前言一、裁量标准的概念二、裁量标准的性质三、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四、裁量标准的功能五、裁

2、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结语前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发布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量制定裁量标准1的行政法现象。这一行政法现象的出现n1/jcrb716/ca345108.htm,2006年6月15日22时45分访问。另有多篇有关新闻报道或见于报刊或互联网,如:曹玲娟“卡住‘人情案'上海执法自由裁量有了’刚性'标尺”(新闻报道),《人民日报》2005年10月27日第十版。3前注马秀琴、邢玲玲“规范行政处罚不妨试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4GeorgHenrikvonandAction(1963,Routledge&Ke

3、ganPaul.)(日译本:稲田静樹訳「規範と行動の論理学」東海大学出版会2000年)对此有清晰分析。“指示总是由一定的主体发向其他主体。它从规定提供者或者规定权威者(authority)的意志‘源泉'中’流出',向服务者(subject)发出信号或者指示。规定权威者一般对服务者说,希望你采取一定的行为。”(日译本第8-9页)。“对作为指示的规定的六个‘构成要素'(ponent)或者’成分'(ingredient)或者‘部分'(part)加以区别是有效的,这六个要素是:性质(character)、内容(content)、适用条件(conditionofapplicati

4、on)、权威者(authority)、服务者(subject)、时点(occasion)。某某指示是什么的完整的叙述,提示着上述六个要素。‥‥‥其中,规定的性质、内容和适用条件构成规定的核,我建议称其为’规定核'(norm-kernel)。规定核是指示与其他类型的规定同样具备的逻辑构造。……而权威者、主体、时点是指示所独有的,其他类型的规定不具备。”(日译本第85页)。5东京大学教授小早川光郎对此有精到分析((日)小早川光郎「基準?法律?条例」塩野宏先生古稀記念「行政法の発展と変革下巻」(有斐閣平成13年)391~392頁):“在要件-效果规定形式的基准没有被法定的情况

5、下,以及要件-效果规定形式的基准虽然被法定,但如何处理案件的判断据此并不能完结的情况下,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不可能只是按图索骥地对法定基准加以适用,而需要就各个案件补充并适用判断基准,以使如何处理案件的判断得以完结。抽象而言,行政机关需补充并适用的判断基准是:”如果存在一定的情况Q1、Q2‥‥‥则采取X处理方案是妥当的;如果不存在情况Q则采取Y处理方案是妥当的'(例如,我们可以将这里的‘X、Y'分别替换为营业许可行为、不许可行为,或者撤销营业许可行为、停止营业行为)。行政机关在这一过程中所从事的活动,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的裁量'.在裁量时,行政机关必须对最适合于处理本

6、案件的基准是什么进行诚实的探究,特别是对应当补充基准的部分——前述的‘如果Q存在则X,如果Q不存在则Y是妥当的'部分。这种补充基准的工作,在’行政机关的裁量'中处于中心位置。“(下线笔者)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7《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所设定的“细化标准”。8参见:朱芒“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9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10没有理由则构成违法,法外“理由”(如“人情案”)也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1《浙江金華公安自我削權彰顯

7、合理行政》(記者李立),见于ne,2006年6月18日12时访问。20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裁量标准的程序与行政立法程序是有区别的。行政立法程序本身允许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因为行政立法的正当性恰恰来自于它的民主性;而裁量标准设定程序则并非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舞台,因为它是执法者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其正当性必须以此为基础。裁量标准设定程序中的对话,其主要目的在于为确定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搜集足够的信息。——这意味着裁量标准设定程序与行政立法程序相比可以相对简化,一般情况下采用征集公众意见(Publicment)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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