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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44号2004年02月19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确保药物临床试验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现将《办法》
2、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是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的有效手段,亦是保证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应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并做好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及加强对伦理委员会的监管。 二、自2004年3月1日起,拟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原国家药品临床
3、研究基地拟增补新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应根据《办法》中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参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进行自查,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 三、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原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将进行复核检查。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应总结药物临床试验的经验,完善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参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进行自查,提出资格认定的复核检查申请。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增补专业资格认定的申请亦可同时进行。 四、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4、管理局网站下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http://www.sfda.gov.cn)。 五、自2005年3月1日起,未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和检查不合格的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将不再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但对已经承担尚未结束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仍可继续进行,直至该药物临床试验完成为止。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和积累经验,认真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
5、进行。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何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和卫生部医政司。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办法》转发给由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及有关单位,以做好资格认定前的准备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6、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条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系统评价,作出其是否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和修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7、。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卫生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格认定的初审和形式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一致;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具
8、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五)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受试者人数; (六)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 (七)具有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并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法规的培训; (八)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九)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第七条 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及设施条件和专业特长,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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