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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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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关键词:身份信息犯罪/刑法规制/立法建议/犯罪构成内容提要: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节约社会成本,建议刑法对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予以规制,具体在刑法第280条第三款后面增设一条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并将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内容并入此处,作为条款之一。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
2、益,犯罪对象为他人重要的身份信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非法提供、持有和收集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当事人合法利益带来损害而仍决意为之。身份信息犯罪(有学者将身份信息犯罪称为“身份犯罪”、“与身份有关的犯罪”[1]35。其实,不管是“身份犯罪”还是“与身份有关的犯罪”,都容易与传统刑法理论上的“身份犯”相混淆。传统刑
3、法理论上的“身份犯”是指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等一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主体条件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2]。与身份犯相对应的是非身份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是以刑法规定的职业等特殊条件为标准来划分的,身份犯与本文所称的身份信息方面的犯罪含义显然不同)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通讯工具如手机的广泛普及以及互联网的日益发达而新出现的一种犯罪类型。目前我国学界对身份信息犯罪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下面我们就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身份信息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维护个人身份信息资料的安全在
4、现代社会中有着特殊的意义。个人身份信息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作为和谐社会主体的人,其生存和发展需要保持一定的个人私密空间,保留一些自己不希望为外界所知晓的信息,这些信息内容不仅涉及个人的名誉,影响着社会对自己的评价,而且关系到个人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日常社会交往的开展,甚至是人身、财产等的安全。近年来,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实施的犯罪如信用卡诈骗等日益增多。为了从源头上防治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该修正案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
5、定处罚”。但是该修正案规定的仅仅是针对信用卡信息资料,而实践中利用信用卡信息资料以外的他人身份信息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屡见不鲜。据报道,自贡移动公司在清欠中发现一张欠费金额多达3万余元的手机卡。经查证,购机手续上的身份证复印件表明机主系荣县某乡镇村民李某某。当稽查人员找到李某某时,从没用过手机的李浑然不知自己已成为恶意拖欠巨额话费的“犯罪嫌疑人”。经反复回忆,李某某想起了打工时身份证曾作抵押。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盗用民工身份证购买多张手机卡恶意逃费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捉拿归案。再如海南新闻消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钓鱼”
6、手法盗取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或其他电子商务用户的账户密码,从而窃取用户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实施犯罪,首先必须获得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目前身份资料被泄露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个地方:一是良莠不齐的中介机构,如职介所、婚介所;二是不法通讯经销商;三是外地厂商招工等等。这些机构和中介在提供服务、销售产品、招工时往往都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或交纳身份证复印件。部分不法商家将这些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标价变卖,成为不法分子从事犯罪活动的工具。从身份盗窃的手段来看,可以分为高技术手段和低技术手段。“低技术手段包括窃有
7、个人身份信息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偷窃含有个人信息的信件,或篡改收件人地址,使信件错投;假冒有合法资格的人员骗取信息;内部人偷窃;垃圾搜索、近旁偷窥、还有短信诈骗等等。高技术手段包括:利用黑客手段侵入企业、政府、个人的电脑数据库、木马程序、键盘记录程序、网络数据截取、网络钓鱼、信用卡复制等。”[3]51可见,身份泄露和被盗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利用刑法手段来规制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已势在必行。二、现行身份信息犯罪的有关规定及不足一般而言,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资料实施犯罪行为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
8、段是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或身份识别凭证;第二阶段是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信息或识别凭证建立虚假身份;第三阶段是利用虚假身份获得经济利益或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第二、第三阶段的犯罪行为有所规定。第二阶段的犯罪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等。第三阶段的犯罪如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洗钱罪(刑法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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