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范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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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本科论文论文题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学生姓名:XXX指导教师:XXX学科专业:法学专业学号:XXXXXXXXXXXXXX学习中心:XXXXXXXXXXXXXX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XXXX年XX月摘要2009年2月28日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后于2009年10月16日出台司法解释确立了两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罪名,分别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文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问题,分四个部分进行探讨。在第一章的时候首先简单介绍了国外关于非法获取个

2、人信息罪的立法进行评析,然后分析我国的立法背景以及立法发展的历程。第二章主要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第三章节主要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这一部分主要从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一罪与罪数的认定三个方面进行详尽的论述。文章第四部分就是针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立法上的缺陷进行分析,并且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关键词: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非法获取;人肉搜索前言在理论界,目前学者们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只是进行一般性的解读,并

3、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对直接影响定罪的“情节严重”没有细化研究,对客体的范围、法定刑的设立等问题也没有相应的研讨,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读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然后对本罪在司法认定方面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提出完善本罪的立法建议。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考察(一)国外立法的概况与评析国外发达国家的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行为的规定除了在立法时间上较早,也因国情的各异,这些国家的刑法对这类犯罪的罪名称法和规定的内容上也有差异。但是从总体上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在这些刑

4、法中都属于轻罪,大多把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规定为“身份犯”,即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特殊身份(主要是职业身份),而且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也是基于特殊身份形成的条件;而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的规定,则未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也具有这样的特点: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为身份犯,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为一般主体犯罪。(二)我国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发展历程我国在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此作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

5、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

6、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共识。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该规定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犯罪的罪名确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特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犯罪客体“犯罪直接客体揭示

7、了具体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的轻重,对区分各种具体犯罪的界限,决定量刑轻重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肖本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兼论相关立法之完善”,载《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44页.鉴于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众多,百家争鸣,各执一词。有人认为该罪名的直接客体为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观点中“身份信息”的概念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有所偏差,“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范围过大,界限含糊,不宜采纳。也有人提出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公民信息保护法规和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权。王兰高、王娟:“

8、对盗窃罪若干立法问题的思考”,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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