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犯罪中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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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行医犯罪中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入,我国各级卫生部门不断的坚持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但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一定的市场需求,非法行医在全国各地仍然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关键词非法行医被害人承诺经济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089-01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第336条第1款新增设的罪名,归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类犯罪中,这一罪名由于规范得不够细化,相关解释解释不够完善,因此在诸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和分歧,但其自身却蕴含着很多刑法学

2、理论的基本问题,探究非法行医罪所涉及的理论问题,既是透彻研究本罪的前提,也是对本罪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论文代写。  目前,由于某些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我国非法行医现象非常严重,已经成为卫生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何谓非法行医?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医务管理制度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为了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我国规定从事医疗事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本罪的主体只限于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还要以牟利作为其目的,但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故意仅包含对行医的故意,而不包

3、括对因行医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的故意,否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最近我看了一些关于非法行医的案例,归纳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患者不明知医治医生不具备执业资格,误以为是合法行医而前来就诊,医疗过程中造成了严重后果。另一种情况是,由于经济,交通,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患者明知医生不具备从业资格,而自愿,主动,邀请无照医生为其治疗,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说到这里就涉及到了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在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虽然理论界对于正当行为的外延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普遍认为应当包括被害人承诺,根据我国的刑法学理论,

4、被害人承诺若要阻却犯罪的成立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总结起来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承诺者要有权处分法益。即承诺者要对所处分的事项有处分权利,而不能妨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利益的实现。2.承诺者能够正确理解所要处分的法益,也就是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法益判断错误的承诺,另一种是基于动机错误所做的承诺,判断承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承诺人是否清楚自己要付出什么代价,而不在于被害人是否清楚其将能得到什么。3.承诺出于真实意思,即承诺不能因胁迫,欺诈,误解等条件作出。4.现实的承诺,即承诺应是明确的,具体的,现实的表达。5.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即受领承诺

5、的人应严格依照承诺人的承诺范围内容而实施行为,不得超出既定的内容。6.承诺的时间必须出现在结果发生前,也就是说事后的承诺不具有效力,不阻却犯罪成立。7.被承诺的行为要有社会相当性,即指所承诺的内容应符合社会最一般的道德底线,符合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基本要求。  那么在非法行医犯罪中,造成严重后果时,被害人承诺能否作为犯罪的阻却事由?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被害人承诺不能作为非法行医犯罪的阻却事由,理由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非法行医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侵害的是社会法益,这关涉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任何人对社会的法益都没有承诺的权限,这也就不符合被害人承诺

6、成立的第一个要件,即承诺者要有权处分法益。第二,对于医疗行为的承诺,只能是一种具体的承诺,这种承诺也仅仅包括对于医疗行为本身的承诺,而不能包括对不当医疗行为致死,致伤结果的承诺。患者求医的初衷是为了使病症治愈,重获健康的体魄,因此也就不可能对致死,致伤的结果做出自愿性的承诺,进而这也就不符合被害人承诺的第五个要件,即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所以在非法行医的犯罪被害人的承诺也就不能成为其犯罪的阻却事由。第三,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患者是因为不了解非法行医者的内情才去求医的,即非法行医者谎称自己是具有医生职业资格的,或者谎称自己具有高明的医术,使患者信以为真,从

7、而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向非法行医人求医。这就不符合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中的承诺出于真实意思,这不能认为是患者真实意志的表达,即患者在了解真实情况下将不会向其求医,所以基于误解的承诺自然无效。第四,非法行医违反了法秩序,即使非法行医行为取得了患者的同意,这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而笔者看来,非法行医犯罪中应该有选择性地适用被害人承诺,以阻却其犯罪的成立,或者最起码应视为量刑所考虑的因素之一,前面提到了两种非法行医犯罪的情况,在第二种情况下,也就是患者明知医生不具备从业资格,而自愿,主动,邀请无照医生为其治疗,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这就属于一种自愿性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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