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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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论文..奥运会以后,单双号限行“行”还是“不行”,这是个问题。对这个马路上的莎士比亚难题的民法解读,如同其他所有社会问题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一样,可以引申到学理和规则的诸多层面。中国改革开放30年走完了发达国家300年的历程,但是发达国家300年里所发生的问题也集中在这30年里爆发。以汽车而言,中国的老百姓还来得及全面充分地享受到其进入家庭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汽车社会所带来的问题埋单。如何解决好由此引发的矛盾,确实复杂和棘手。本文仅就单双号限行所涉及的民法上的所有权限制问题略陈管见。一、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尽管对于物权而言,物权人对物享有直接、排他的支配权,

2、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各项权能。但是这种支配并非绝对无限制。在物权的行使方面,我国《物权法》要求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为物权的行使划定了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学说上,关于权利限制存在所谓外在理论(externaltheory)和内在理论(internaltheory)1。权利限制也因此被区分为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前者指权利本身负有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为实践公益优先原则,必要时应当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社会公益。而权利的外部限制则是在承认权利之不可侵性、权利行使之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之不可

3、侵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的自由性。2抛开学理上的争议不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是否可能在事实上存在限制上的所谓内外区别,其实不无疑问。在民法领域,所有权的社会化理论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论依据之一。该理论旨在否定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强调个人所有权的社会义务。若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可能危及他人或社会共同体利益,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就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此种认识似乎更接近于内在理论,即权利本身要反映公益的要求,权利附义务是权利内在属性之必然。我国《物权法》第7条明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

4、为其著例。正如基尔克(OttoGierke)所说:“私的所有权依其概念本身并非绝对,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包括征收的可能性均寓于所有权本身,渊自最深处的本质”。所有权兼括权能和义务,限制及拘束乃所有权的本质内容。3由此,“限制”一词在民法上含有两种意义,一种是指规定权利能够实现的最大范围,从普遍意义上对权利范围予以界定,比如在解释所有权概念时,将法律(令)限制纳入所有权意义之内,法律规制就是权利边界的基础。另外一层意义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缩小在一般情况下原本可能实现的权利的范围。这种限制属于法律上的特殊情形,本文所要讨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的“单双号限行”就是这种意义上的限制

5、。所有权行使之所以保有边界且应当受到限制,首先是缘于权利冲突的客观存在。所谓权利限制,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无非就是为了避免权利主体在权利行使中出现冲突;也为了使法院在裁判中享有裁量和权衡的依据,因而在具体的法律(令)中由权力机关对权利的行使及其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德沃金(RonaldDworkin)看来,一个国家根据某种特定的理由取消或者限制权利之前,势必要问清楚这些限制性理由是否适当。而在所有的理由当中,权利冲突是最为充分的理由。换言之,如果涉及的权利不受到限制,那么与之冲突的权利就会受到破坏。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如果政府有理由相信对立的权利中有一方是更为重要的,那就有理由限

6、制另一些权利。4除此之外,在法制尚处初创时期的中国,权利行使引发冲突的另一个现实因素,是执法者的单向度法律思维。如同从事私法研究的人大多只有民法的思维,只从民法角度来看待和解决问题(如在财产权的理解上就可能只认定其专属于民事权利);对于公权力机关比如政府官员来说,则可能更多地关注行政性(或者说管理性)的法律或法规,比如对违法经营财物的依公法规则扣押、没收,就往往没有顾及到政府的决定及行为(如收缴及销毁违法经营者的经营工具和产品)可能对私人的物权所产生的影响,没有考虑到私法上关于权利保护的规定。由此难免引起行政决定与私权享有的冲突、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冲突。5权利限制因来自于公法或私法而

7、有别。私法上,民事权利的限制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所谓债法上的拘束,还可以受到来自第三人权利的限制。其中,基于民法规定而产生的限制,除了与权利限制相关联的制度性规定如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具体制度外,主要表现为各国民法典大都规定了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第三人权利上的限制,特指于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而言,如地上权、抵押权之类。债法上的拘束则是指所有人因租赁、借用等债权契约而就物的使用收益等受到的限制。此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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