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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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义务教育法》解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一、修订的背景背景原法实施20年来,我国义务教育取得了历史性成就。20年的实践表明,《义务教育法》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力促进了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2000年,我国基础教育实现了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两基”目标。在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过程中《义务教育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制订于拨乱反正后期当时我国才力不足义务教育主要依靠管理体制下放。85年决定: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

2、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国家财政投入不到一半。86——2000筹措了数以千亿计的资金维持了近20年的义务教育发展。一大奇迹。但加重了农民、企业负担。修改的背景3修改的背景社会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工农差别。农民、企业负担。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农村税费改革、企业分离中小学,教育经费锐减。学校难以运转各级投入责任不明确,“三保”难以实现。80年代管理体制改革,事权层层下放。90年代分税制财权上收。向中央上解11%—近60%。县、乡十分困难。“以县为主”体制遇到办学经费困难的严重挑战。转移支付力度不够,不规范,不透明,不到位现行义务教育法已不适应

3、新情况。4义务教育实施中内部存在的问题1、投入总量不足。公用经费。危房。欠债。工资。2、资源分配。城乡、地区之间差距。3、政府不拨款,学校乱收费。家长负担重。名校高收费,穷人没办法,教育不公平。4、应试教育、学生负担。学生健康问题突出,5、安全事故。学校管理的成本和风险增加6、利用编写、出版、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不政当利益。修改的背景5几个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五:新法还进一

4、步明确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学生辍学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6二、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二)义务教育的涵义和性质(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五)义务教育的学校(六)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七)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八)义务教育的教科书(九)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十)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7(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法的核心和灵魂。第一

5、,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第二,基本立法原则:以人为本,保障权利8(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1、突出受教育者主体(章节安排)2、保障受教育者权利(制度设计和安排)(1)权利的确认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9(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权利主体:适龄儿童少年①一般是指6-15岁或7-16岁的儿童少年;②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

6、;③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少年;④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⑤在专业团体接受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⑥残疾儿童少年;⑦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年;⑧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10(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2)权利的体现:①九年制义务教育;②按时入学;③免试入学;④就近入学。(3)权利的保障(保障入学,全面普九)通过义务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11(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义务主体: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义务:设置学校;师资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安全保障

7、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主要义务:按时送子女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保障。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义务:协助、督促12④学校和教师;主要义务:教育、管理、保护学生;免试入学。⑤社会组织和个人;主要义务:禁止招用童工⑥适龄儿童少年。13案例。案情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能否保证[3]外地女孩李思思向北京宏志中学提出入读申请遭到拒绝,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8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思思的诉讼请求。   李思思今年12岁,是由李先生代养的弃婴,没有正式户籍,随李先生来京。李先生请求北京

8、市教委解决李思思入读北京宏志中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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