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政策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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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正文】    我想建几个温室大棚,咨询一下温室大棚及操作间建设标准。对面积、高度国家有什么要求?以及相应得铺路有什么要求需要怎么有什么手续?【答   复】  答:陈超,您好。您有关温室大棚建设的问题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设施农业及其相关道路的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目前,本市日光温室建设尚无统一标准。一般来说,从适宜生产的角度出发,日光温室跨度为:8—8.5米,高度为:3米左右。每栋日光温室操作间最多不超过15平方米。如果您要建设设施农业,可咨询所在区县的农业主管部门。【问题正文】    我公司欲在昌平区兴寿镇承包100亩耕

2、地,建设温室大棚,用于草莓种植采摘,请问需要什么部门审批?请说详细一点【答   复】  您好,问题答复如下:  建设温室大棚必须得向所在地兴寿镇政府提出申请,报昌平区农委审批通过。  如果是申请温室建设补贴,还需通过昌平区乃至北京市国土局的审批。  详细情况及政策和相关手续建议您直接向昌平区兴寿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咨询即可,也可以就此问题向市国土局咨询。市国土局办公室电话:64409665,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电话:64409834。【问题正文】    你好,请问温室大棚有补贴吗,如果有的话北京市通州区温室大棚的补贴标准是多少?【答   复】  答:

3、张建:您好,您的关于“温室大棚有补贴吗,如果有的话北京市通州区温室大棚的补贴标准是多少?”等问题的来信收到。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其中对发展规模以上设施农业予以相应的扶持。随着设施农业建设工作的推进,有关政策进行了微调,目前我们总体执行2010年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促进设施农业发展实施细则的函》的有关精神,要求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

4、〔2011〕30号)的有关要求。具体涉及调整内容见当年菜篮子有关实施意见。区里的补贴标准我们不掌握,请您向通州区农委(电话:81582714、81581618)、区财政局或所在镇政府咨询。【问题正文】    我在网上看到一篇关于违规农业大棚的文章,里面有一句话:“根据北京市国土局、农委的相关规定,农业大棚配套房的建筑面积有统一的标准,不能超过大棚面积的5%。”请问这个规定的出处?引用了什么法律法规?谢谢!~【答   复】  麻晓光,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现做以下回复。根据北京市设施农业发展的相关要求,日光温室大棚允许建有操作间

5、,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平米。其他情况不涉及。感谢您的来信。【问题正文】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建设温室大棚的标准是什么?您要是能有相关文件请发我邮件。谢谢【答   复】  辛宝:您好,您的关于询问“建设温室大棚的标准”的来信收到,由于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完成设施的验收,都是有市设施办具体操作,故请您直接向设施办(电话:82031947)咨询。【问题正文】      您好:我是下岗职工想在门头沟山区租地盖大棚创业,请问能享受农民的扶持政策吗?符合奖励政策的大棚的建设标准哪里可以查到?各个区的标准一样吗?能否使用新型材料替代钢结构?【答   复】

6、  您好,您的关于咨询盖大棚奖励政策的来信收到,根据北京市现在设施农业发展的情况,即各个区县发展需求差异比较大,故今年市农委没有出台设施补贴政策或说明,以往的补助标准以项目管理的形式给予连栋温室、连栋大棚分别为60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各区县可参考市级标准,再根据本区的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本区的相应政策,补贴政策是针对农民的,您租用农民的地建大棚,事先要与农民签好协议,如果有补贴,协议中要明确补贴的分配方式,您可以到镇里或门头沟区农委(电话:69842675)咨询一下门头沟区的具体政策。以上为北京市农委回复关于用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

7、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

8、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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