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诉讼判决录》与中国近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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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洋诉讼判决录》与中国近代社会在距今近九十年的清末民初,当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民刑事纠纷时,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其依据的原则是什么?当时的中国人包括在华的外国人对这种诉讼活动是一种什么态度?等等。《华洋诉讼判决录》一书对此作了很好的回答。它用一份份真实的判决书,向我们显示了一幅当时中国人与外国人打官司的生动图景,为我们了解近代中国在华洋诉讼活动中法律运行乃至整个司法制度运行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Ⅰ《华洋诉讼判决录》为我们了解领事裁判权的运作以及存废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实际证据,并补充了还适用民国3年

2、至8年这一段时间内大理院、司法部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命令和判例。[13]Ⅲ《华洋诉讼判决录》对了解清末民初法院适用的法律渊源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该判决录来看,当时在处理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民刑事纠纷时,适用的原则是很丰富的。当时适用的法律渊源大体有如下几种:法律在清末的立法改革中,沈家本等曾制定了《公司律》(1903年12月)、《破产律》(1906年4月)、《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清新刑律》(1910年12月),以及前述《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等。1912年1月1日成立的中华

3、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仍继续援用清末的法律。4月3日,参议院经二读会决定(省去三读会)同意援用清末的法院编制法、刑事民事诉讼律、商律、违警律和新刑律。“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14]关于清政府颁布的禁烟条例、国籍条例,亦准暂时适用。中华民国的实际权力,不久就落入1912年4月组成的以袁世凯为头子的北洋政府手中。该政府在继续援用清末法律的同时,一方面,对一部分法律(如《清新刑律》等)进行修改;另一方面,又颁布了一批特别法,如《戒严法》(1

4、912年)、《治安警察条例》(1914年)、《官吏违令惩罚令》(1914年)、《妨害内债信用惩罚令》(1914年)、《私盐治罪法》(1914年)等。但在民商法领域,由于立法的速度十分缓慢,[15]故北洋政府不得不明确规定:“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前清之现行律除制裁部分及与团体抵触者外,当然继续有效。至前清现行律虽名为现行刑律,而除刑事部分外,关于民事之规定,仍属不少,自不能以名称为刑律之故,即误会其已废。”[16]就清现行刑律中的民商事部分而言,当时这部分的法律主要涉及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

5、婚姻、犯奸、斗殴、钱债,以及户部则例中的户口、田赋等。从《华洋诉讼判决录》来看,由于其收录的案件是自1914年至1919年,故里面有不少案件,确是按照清末现行刑律中的民商事部分审理判决的。[17]判例判例也是当时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就北洋政府而言,它在援用清末的法律、颁布大量法规的同时,还公布了数量众多的判例和解释例。据统计,从1912年到1927年,大理院汇编的判例就有三千九百多件,公布的解释例有二千多件。[18]从《华洋诉讼判决录》来看,当时适用判例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在“周筱舫与德商北清

6、商务公司因批货纠葛一案”(本书第138页,以下引本书只注页码),“崔雅泉与日商安达纯一因商标纠葛一案”(第178页),“德商威尔第与比商义品公司因债务纠葛一案”(第237页)等,都或者是全部适用大理院的判例以及其他地方的成案,或部分地适用大理院以及高等审判厅的判例。习惯由于清末民初中国社会处在急剧变革时期,新的法律关系的大量出现,立法未能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虽然北洋政府规定仍适用清末现行法律,但在许多领域,法院在实际操作时,仍然没有法律可依,从而不得不求助于习惯。从《华洋诉讼判决录》一书来看,

7、当时适用的习惯主要有商事活动中通行的惯例(第132页)、民间的借贷习惯、契约出现纠纷时的责任分担习惯(第9页、第222页),民事诉讼适用当事人主义,凡当事人已有协议须遵守协议的习惯(第55页、第159页),审案中法官劝争息讼的习惯(第159页)等。情理人情事理,在中国古代曾是司法实际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至近现代,这一传统仍然得以保留。从《华洋诉讼判决录》来看,有适用“法理”的(第33页、第158页等),有适用“条理”的(第48页、第178页、第180页、第230页等),也有适用“法的精神”的(第

8、212页等)。此外,还有一些案件在处理中,也适用了外国民商事法律如法国、德国民法典中一些通行的原则。[19]Ⅳ《华洋诉讼判决录》还帮助我们纠正了一些以前一直流行的片面的观念。比如,在许多教科书以及我们的观念中,清末民初我国已经沦为半殖民地,是西方列强骑在我们头上作威作福的时代。在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刑民事纠纷时,法院也都站在洋人一边,偏袒洋人,欺压国人。然而,从《华洋诉讼判决录》一书来看,情况并非全部如此。当时的法院,虽然从整体上来说,是维护北洋政府、保障西方列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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