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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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

2、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进行

3、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  (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 (六)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  (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环保部门按建设项目的规模、污染程度、污染地域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投资资金应当在项目总投资中单列,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  禁止不具备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建设

5、电镀、制革、制浆造纸、漂染、采矿、选矿和炼焦、炼砷、炼硫磺、炼钒及其他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给没有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稽查举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项目设立阶段的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

6、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报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不得谎报、瞒报建设项目的排污状况以及污染特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5日内提出预审意见。  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

7、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保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所持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现状监测数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功能、排污特征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六条 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8、,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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