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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惠州船舶交通管理监督管理规定 - 广东海事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惠州港水域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惠州市海上交通安全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惠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水域(以下简称惠州VTS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2、。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惠州交管中心)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下列船舶在惠州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该按规定向惠州交管中心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三)客船;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五)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船舶; (六)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七)从事油水物料供应作业的船舶; (八)从事接收污油水作业的船舶; 其他船舶可志愿参
3、加本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第五条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或港口调度部门每天1000时将未来24小时内进出港船舶计划书面报告惠州交管中心。 7 计划如有较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变化情况。 第六条引航机构应于每日1000时将未来24小时的引航作业计划书面报告惠州交管中心。 引航作业计划如有较大变更,引航机构应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第七条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进入惠州VTS水域,应提前24小时书面(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离开上一港口时)向惠州交管中心预报船舶航行计划。 预报内容如有较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第
4、八条使用惠州VTS水域内的锚地,船舶应提前书面向惠州交管中心申请。应急锚泊或临时锚泊(锚泊时间不超过12小时),船舶可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向惠州交管中心直接申请。 第九条船舶进入惠州VTS水域时,应向惠州交管中心报告船名、船位、上一挂靠港、吃水、船舶类型等信息。 船舶驶离惠州VTS水域时,应向惠州交管中心报告船名。 第十条船舶靠泊或者锚泊后,应向惠州交管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十一条船舶离泊或者起锚前,应向惠州交管中心报告船名、船位、吃水、目的港等情况。 第十二条船舶在惠州VTS水域内从事如下活动,应向
5、惠州交管中心报告船名、船位、活动内容等: 1、拖带; 2、船舶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 3、拆修主机、锅炉、锚机、舵机和其他重要航行设备; 4、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5、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者过驳; 6、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设置设施; 7、其他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十二条船舶发生或者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者人员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应通过VHF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惠州交管中心报告船名、船位、紧急情况等。 第十三条船舶发现航标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7 、漂浮物或者其他防碍航行安
6、全的异常情况或者海洋污染等情况时,应立即向惠州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应该遵守惠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船舶报告制度,并在登船后、离船前向惠州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按有关规定配备AIS的船舶,在惠州VTS水域内应始终保持AIS正常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输入。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船舶在惠州VTS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惠州交管中心的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在惠州VTS水域内,惠州交管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实施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船舶应当服从惠州交管中心的指挥。 第十
7、八条船舶在惠州VTS水域锚泊应遵守《惠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水域锚地安全管理规定》,在指定的锚地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任何船舶禁止在航道、港池及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应立即报告惠州交管中心。 第十九条能见度低于5000米时,认定为进入能见度不良状态。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在航道内航行,航速不得超过6节; 能见度小于3000米时,客船和其他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不得出海航行,停止1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轮进港靠泊马鞭洲码头; 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停止马鞭洲码头1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空载油轮离泊出港,停止
8、15万载重吨以下的油轮进港靠泊马鞭洲码头;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停止马鞭洲码头载重吨15万吨以下的空载油轮离泊出港,所有载运危险品船舶、拖带船舶和500总吨以上非载运危险品船舶停止进出港; 马鞭洲港区离泊出港船舶非空载时按进港能见度的要求执行;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停止所有船舶进出港。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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