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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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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性善的行政法解读人性善的行政法解读人性善作为人先天形成的一种内在特性,对人后天的成长产生重大的影响。关于人性善的根源,孟子认为其产生于人类先验的良知良能,恶乃为后天环境的不良影响。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把自然环境和社会因素归结为万恶之源,同样认为人天生性善。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描述中,把人们甘愿放弃自由并臣服他人的原因解释为与其在一个无政府的、人人只顾自己的社会,人们更喜欢把自己的自由、金钱和权利置于一个能得到更好保护的有序政府的社会。本文将从行政法的人性化、自由与平等、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对人性善进行阐述。 一、行政立法的人
2、性化 人性化立法要求行政立法的过程要充分考虑人性情感和社会一般认知水平,平衡人与法之间的协调关系,把对人性的关怀和保护体现在行政立法当中,从而真正实现行政立法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即对人性尊严的尊重和维护。行政立法人性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维护,要把对公民正常情感和基本价值的尊重放在首要位置。比如,新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将强制收容教养变为救助自愿,彻底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固有的强制性,使之真正成为公益自愿、合乎人性关怀的社会救助措施;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职权,规范主体对行政
3、权力的行使程序,禁止滥用职权等。上述事例突出表明了我国行政立法对公民私权的尊重,人性化程度不断提高。 二、行政法的平等与自由 美国法学家施瓦茨曾说过:行政法对受害公民以提供足够的救济为基本宗旨,尽可能的保证受害人在法庭面前受到平等对待,这也是行政体制逐渐成熟的标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认可程度取决于行政法的人性基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并不会因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而变得不平等。不论相对人身份地位如何,平等原则要求应平等的对待任何发生在法律之下的行政关系。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法律的遵从而实施一定的行为,但这并不是对行政主体的服从。我们把
4、自由作为平等的前提,认本文由.L.收集整理为任何个体意志的独立与平等取决于主体地位的自由。平等本身并不能使我们变得平等,但平等原则将使人走向黑暗还是光明,地狱还是天堂,完全在于我们自己。 三、行政法的诚信原则 在人类社会文明飞速发展的今天,诚信作为人类相互依存、相互信任的基础,在社会的正常运转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政程序立法中的诚信原则也不例外,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行政主体间的诚信 诚信原则对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第一,互不越权。握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要依照诚信行使权力,防止超越职权,这是正当实现行政职权的重
5、要保障。第二,避免不作为。要坚决杜绝行政主体互相推诿扯皮、放任违法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维护政府的信誉和形象不受损害。第三,一事不再罚。行政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违法的行政相对人,避免重复处罚情况的发生。 2.行政立法中的诚信 诚信是人类文明赖以存续和发展的基石,也只有合乎诚信原则的行政立法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诚信立法的具体表现为:第一,正当扩张权利行使。必须严格限制行政权利的扩张,严防行政立法偏离诚信的轨道,进而成为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盾牌。第二,义务的规定可被履行。行政立法在规定相对人的义务时要充分考虑此项规定没有超出义务人的
6、履行能力范围。第三,法不溯及既往。立法者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相对人昨天的行为,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肆意妄为的破坏法律的连续性。 3.自由裁量领域的诚信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广泛采用的一种灵活措施。基于诚信原则的自由裁量是行政主体主客观诚信的高度统一,他们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具有紧密的结合关系。主观上,自由裁量权要以善意作为行使的前提,只有出于合法动机的自由裁量行为才是符合主观诚信的行为。客观上,对行政权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具备相当合理性的要求。所谓相当合理性,就是指每一个具有正常思维逻辑的人都不会想到行政主体会
7、以此种标准行使行政权力或此种不经认真考虑、毫无逻辑的行政行为能得到任何其他正常人的同意和容忍。 四、结语 传统上我们常常把国家和政治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把个人利益置于次要地位。但国家和政府也要服务于民众的福扯,国家和民众的关系是相互信任和合作。法律本身的正当性有相当一部分在于它是否符合人性,正如霍姆斯所说的,人类本性衍生出了法律的哲学。只有对人性有准确的把握和理解,法律才具有合理的存在与适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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