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自首”报道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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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博自首”报道引发的思考【摘要】“微博自首”事件,又一次让人们对现代互联网尤其是微博的力量刮目相看。但是在媒体报道中,对于事实、法律和新闻伦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应该引起人们的思考。【关键词】“微博自首”法律新闻伦理微博、自首、行贿受贿、贪腐路线图……一系列吸引眼球的热词,使周文彬成了今年春季的一个网络名人。今年4月,为了举报所在单位的领导,安徽省利辛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周文彬选择了“自首式举报”,在微博上直播自己向纪委自首的过程。此行为迅速引来网友围观,国内多家新闻媒体也对此进行了追踪报道。有的媒体甚至还披露了据称是周文彬长达千字的举报信内容,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议论。对于周文彬的举报内容,纪检

2、部门随即表示将进行调查,但最终是否能得到证实,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周文彬后来对于媒体公布的那些详细举报内容,也矢口否认,说他本人举报内容仅100-200字,其他以周文彬为名的举报,与其无关。“微博自首”之后的一个多月,周文彬所在的亳州市纪委低调公布了调查结果。如今,此事件在公众舆论中渐已淡去,但是作为新闻媒体,对于整个事件的发展和报道过程,有几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事实问题“微博自首”事件是由举报人在准备自首和自首路上发微博而引发的,其潜在的新闻价值和吸引受众眼球的效应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在后来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却冒出了据称是举报人提供给记者的洋洋千言的“贪腐路线图”,涉及到本

3、单位和上级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10余人。但举报人却对此否认,称与其无关。“微博自首”事件的核心是事实问题。即使媒体公布的详细举报内容是举报人提供的,并且其本人也认可,但在媒体上进行公布仍然欠妥。因为这只能表明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是事实,而对其举报的内容,还需要由纪检部门或公安、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才能最终认定内容的真实性。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舆论监督最锐利的武器,最坚实的盔甲。当舆论监督遭遇新闻官司和纠纷时,在多数情况下,各方辩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对事实的认定。事实有客观事实(又称本原事实),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就是指事情本来的真实面目,是原本发生的,不依赖人的主观意识而改变的事实;新闻

4、事实是指记者采访中通过所看、所听、所记得到的,在新闻报道中呈现给公众的事实;而法律事实则是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客观事实是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永远追求的目标,但在实际中,由于时空等因素的不可复制性,加上后期采访或调查取证条件的限制,以及当事人因利益、角度、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准确表述客观事实,致使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有时存在着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现象。在“微博自首”报道中涉及的事实问题上,公布的举报内容存在着三种可能,一是举报内容是客观事实,或基本属实,但是查证工作存在着很大难度,无法取得相应证据,使客观事实无法得到

5、证实和认可;二是举报内容不是客观事实,是举报者由于各种原因主观猜测或杜撰的事实;三是举报内容是客观事实,经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相关证据,证明举报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贪腐人员得到应有处罚。以上三种情况均有可能发生,但如果是前两种的话,那么媒体公布的举报内容很显然在事实问题上就遭到了否决,这无疑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新闻媒体应努力使新闻事实接近客观事实,而在技术要求上,则尽量以法律事实的技术标准度量新闻事实。二、法律问题新闻纠纷最终的解决手段往往是通过法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

6、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来,是否真实是判断是否名誉侵权的最关键要素。很显然,如果举报信的内容无法证实,新闻事实无法转化为法律事实,那么新闻媒体公布举报信内容就会面临法律上的名誉侵权。法律专家也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大部分因名誉权纠纷涉讼的新闻单位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新闻报道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而涉讼的人,更是常常表白自己写作的目的是秤击社会弊端,同违法

7、、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不良风气作斗争等等。过失是否也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呢?不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很快得出了肯定的答案。尽管一些新闻媒介发布信息的主观动机不错,但如果在新闻报道或发表其他文章时过于轻率,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或把关义务,给他人名誉造成了伤害,仍然应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在实际案例中,新闻媒体公布举报内容因无法查实而败诉的案例不占少数。如某报报道有人电话投诉足球某裁判受贿20万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这家报纸负责人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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