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视角下的物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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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视角下的物权法研究备受社会关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面向社会公布,在这部物权法草案“总则”的“一般规定”中,它明确地指出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要想实现物权法的这些目的,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为指导思想,同时有批判地吸收和借鉴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某些观点。一、物权的意义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

2、没有明确提出物权的概念,物权一词(Jusinre)甚至他物权(Iurainrealiena),在罗马法中并未出现,而是中世纪二、物权法的作用在大陆法系的国家里,物权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民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阶级社会里,一切“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段的切身问题”,都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因而都必须受到法律调整,而民法正是调整社会财产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就是这个调整机制的基础,它主要回答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人负什么

3、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相应地,物权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一)、定分止争——须明晰产权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一。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要明确物的归属,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从而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做到产权清晰。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也认为,产权清晰对商品交易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上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可以使用强力,换句话说,把它拿走。

4、为了使这些物作为物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商品的交换,实际上是对商品支配权的交换(这种支配权本质上就是产权),而要实现产权的交易,就必须首先要明晰产权,

5、即“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如果没有支配权即产权的明晰,就根本谈不上商品交易。因此,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也承认产权清晰是商品交易的前提。虽然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和现代产权经济学都认为产权清晰是商品交易的前提,但产权学派却认为产权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是法律创造了产权,这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沼中,完全颠倒了经济和法律之间的辨证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从而将产权或财产权看成是自然的、永恒的范畴,这也就决定了现代产权学派

6、对产权的研究只能停留在事物的现象层次,而不可能从更深的层次上去揭示产权的内在本质。同时,产权学派还坚持认为,“经济人”的不变利己本性假设也决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产权关系制度的永恒不变。要想实现产权清晰,就必须推行资本主义的私有化。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则一方面将财产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加以讨论,认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这说明马克思已意识到即使在同一所有制基础上,实际占有财产的方式,即具体产权制度也可

7、以有完全不同的方式,即“财产……具有某种历史,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以此为基础,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以前财产的三种历史形式,得出了“第一种状态是原始公有制,第二种状态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第三种是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以前的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的结论,马克思的这一分析充分说明了产权的起源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生产力的发展是公有产权解体和私有产权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反映一定所有制关系的法权形式,不但在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中表现为不同性质的产权形式,而且在同一性

8、质的生产关系中也会因为环境和条件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产权形式,私有产权只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产权形式,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范畴;另一方面,马克思将产权看成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首先,是马克思最早发现了法权关系和物质生活关系之间的联系,认为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科学地指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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