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如何在我国实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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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规则如何在我国实施论文.freelS)的指导原则。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依据这些原则,围绕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二是,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

2、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三是,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司法”机制)。因此,WTO被称之为带“牙齿”的国际组织,又被称之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看护者”。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理论一般来讲,国家接受国际条约主要采取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在采取转化方式的国家中,就条约之各项具体内容分别作国内立法从而使之转化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此种情况下,由于条约与国

3、内法是截然分开的,也就不会产生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问题。如美国1988年的《伯尔尼公约执行法》、1994年参议院通过的《乌拉圭回合协定实施法》等均持这样一种态度,即该条约本身不能在美国法院用作权利渊源的依据,只有相应的执行立法或者其他具有同样性质的法律才能被引用。只有在对条约采取并入方式时,才涉及到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问题。实质上,关于这个问题,J.H.Jackson教授很早之前便有著名的分析,他将“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分为三个层面:第一,直接适用问题,即条约是否可以无须转化为国内法而直接“并入”成为国内法律体系之一部分?第二,可援用性问题,即在采取并入方式

4、之前提下,国内机关和个人能否在国内法院援用条约来指控有关国内法律和行政措施?第三,规范等级问题,即在允许个人援用的前提下,当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何者效力优先?也有学者认为,条约的可援用性问题,在美国国内法中采用的是国际法学界普遍的称谓,也就是“自执行条约”的问题,但在欧共体,则称其为条约的“直接效力”问题。凡被归入自执行的条约,在生效时,即应由该国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直接适用,无须补充立法,以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因而他们是可以对这些机关援引这类条约的。所以,国际法平常所谓的“条约的可援用性”,指一条约的某一缔约国国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及非法人主体可否

5、直接援用该条约的规定在该国或区域性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依该条约所享有的权利。三、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实践在美国,普遍认为如果一项条约与宪法相一致,并且该条约在性质上不需要进一步的立法即可适用,那么该条约就可以被认为是美国法的一部分而可以加以援引适用,并且其效力优于以前的相关立法。这也就是理论上所谓的“自执行条约”。例如条约的条款可以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抗辩或作为提起禁令或金钱救济的基础。但近年来,美国的普遍作法是如果认定条约所涉主题事项属于国会专属立法权的范围,该条约基本上被视为非自动执行性条约而不管缔约方在条约中所主张的意图如何。同时,参议院也可以通过发表

6、“非自动执行声明”(non-self-executingdeclaration)来限制对条约批准的同意或明确表明条约在美国法院不是法律的直接渊源。就前文提到的《伯尔尼公约执行法》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执行法》也可以很明确的看到这一点。关于条约在国内的直接效力问题,美国基本上是采取颁布相应的执行立法的方式来解决的,从而否定WTO协定在美国的直接效力。《乌拉圭回合协定执行法》中之102条就明确了这一点。该条认为,如果乌拉圭回合协定的条款与美国法律不一致时,就不会产生效力。同时,除美国之外,任何人都没有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或根据国会对某一协定的批准采取行动和提出

7、抗辩的权利;或者在根据法律采取的行动中,以与协定不符为由挑战美国任何部门、机关或者美国其他机构、任何州或者任何州的政治分之机构的作为和不作为。在欧共体法中,混合协定一方面约束共同体,另一方面根据成员国的宪法约束成员国。协定一方面作为对共同体产生国际义务的条约要并入共同体法之二级立法中,另一方面也要并入成员国的国内法律体系之中。原则上讲,共同体与第三方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共同体具有拘束力,并且在共同体内可以直接适用,该协定作为共同体法之一部分同样也将约束共同体的各个成员国。共同体必须使其后来的立法(二级立法)或其他措施符合条约的规定,共同体缔结的条约的效力优于二级立

8、法。但就前所述,法院在对条约的直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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