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评析——死刑复核程序功能之不足与补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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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评析——死刑复核程序功能之不足与补足论文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纠正死刑错误、统一死刑标准以及削减死刑数量的功能。然而,自80年代始,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以扭转社会治安状况,多数案件的死刑复核权被下放到地方高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上述功能在普通案件中消释殆尽,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死刑数量失控,适用标准不一,并接连发生了一系列以杜陪武、佘祥林案为典型的重大刑事冤错案件.freel.Coffinr明确指出,“我们没有这样的公共政策,即仅仅因为第一个裁决者对证据的不同考量,就认为不同于第一次裁决的第二次裁决必然优于第

2、一次裁决。对于下级法院的裁决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必要的尊重。”⑩一位前美国司法部副部长也曾评论说:“宪法和常识都不能说明上诉法院的决定可能比地区法院的决定更正确。”(11)因此,在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场合,也往往被交由审级较低的初审法院作出,并规定其具有终局性。可见,案件事实认定完全属于一般的认识问题,并不存在所谓“上级正确”,因此,不应过多地寄希望于上诉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能够最终发现并纠正死刑事实认定中的错误。除此之外,与地方法院相比,由于上诉法院进一步远离了犯罪事实的时间与地点,案发时遗留下来痕迹或物品将进一步遭致毁损,而残存在证人记忆中

3、的印象也将进一步淡化,证据的进一步减少使得上诉法院“对于发生在离犯罪时间更远的几个月后的新的审判能够更好地查明事实这一点,令人怀疑”。(12)关于这一点,陈朴生教授在对二审程序发现事实真相能力上早就指出:“第二审之审理,其距离犯罪时间与场所较第一审为远,其获得之诉讼资料未必较第一审为优。加之,证据,易因时间之经过失其真实性。使为重复之调查,徒增程序繁剧,证据纷乱,影响证明力之判断。”(13)第二审程序已是如此,与一审程序更为遥远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更不用说了。3.死刑案件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特殊性如前所述,在案件事实认定上,法官并不优于常人,上诉法

4、院法官并不优于初审法院法官,因此,我们不能将防止事实认定错误的所有希望都寄托于死刑复核程序。不仅如此,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死刑案件在事实与证据认定上更具特殊性。尽管在理论上我们经常认为,犯罪的性质越严重,对必要证据的要求就越高,因此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越小。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死刑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命案”,被社会民众所普遍关注,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会受到“命案必破”的巨大压力,容易形成急于求成的心态,因而更容易出现偏差。(14)关于这一点,正如MichaelL.Radelet2002年12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湘潭

5、主办的“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中所指出:“越是重罪,越容易错判,死刑尤其如此。这一判断乍听起来有点不合逻辑,因为人们一般会认为,刑罚越重,就越会受到认真对待,出错的机会就会越少。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比如,在最可能导致死刑的杀人案发生后,警察就会面临极大的压力。在其他案件中根本不会导致逮捕的不充分的证据,到了这里就会导致羁押,强有力的审讯更容易有意无意地产生虚假供述。负责起诉的检察官们,不是像对别的案件那样实行辩诉交易或者不起诉,而是觉得还是让陪审团来决定为好。在死刑案件中,证人更容易作伪证;同案犯更努力为自己开脱;陪审团更容易受公众或被害人

6、的影响。”(15)除此之外,在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上,与一、二审程序相比,死刑复核程序处于明显劣势。我们知道,公开的法庭对抗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办法。对此,正如一位英国法官所指出:“获得真相的最好办法是让各方寻找能够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然后双方展示他们所获得的所有材料……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他们漏掉的东西要比一个公正无私的寻找者从地中间寻找所漏掉的东西少得多。”(16)然而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过程中,尽管法学界、律师界以及检察系统的人士众口一词地提出了对这一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建议,但该建议最终被最高法院搁置了,该程序

7、被定位为一种法院内部的特殊审核程序,采取一种秘密的、单方面的书面审查方式,且没有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参与。显然,这样一种高度行政化的运作方式在“发现事实真相”能力上远不及实行直接、言词、公开审判原则的第一审程序。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尽可能地固定在一审程序,而不应过多地期待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事实真相。也许正是因为死刑复核程序在事实认定方面的局限性,尽管对死刑案件在复核时仍然要求最高法院进行事实审,对证据与事实进行把关,但在2007年1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原来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情形一

8、律改为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对于不核准死刑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规定》第8-10条中还规定,最高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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