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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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之构建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依然困扰着法院,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法院在许多案件中难以真正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虽不能直接产生判决或裁定得以执行的结果,但它却是执行工作实践中的首要环节。只有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法院才能及时区分“不能偿还”与“不愿偿还”的债务人,从而针对不同的债务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明主要有法院调查、申请执行人举证及被执行人申报三种途径,然而长期的实践表明前两种方式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因为没有人比债务人更清楚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因此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我国

2、执行改革的一个动向。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本文拟从分析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对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作初步的探讨。一、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民诉法一百O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对公民、法人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都可以予以处

3、罚。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是否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是否构成拒执罪?需有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证据,而财产申报制度具体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内容。一方面可作为被执行人履行裁判义务的一种约束和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被执行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和拒执罪的有力证据,进而使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化。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在法院查证工作开展之前,强制被执行人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是于法有据和势在必行,这是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所作出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二、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作

4、用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在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同时,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作为法院查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将有三方面作用:(一)、首先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减少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调查。被执行人如实陈述其财产状况,法官可径行采取强制措施,使案件迅速执结。(二)、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之前,法官应告知其如不如实申报,将作为隐匿财产论处,情节严重将依据《刑法》第313条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迫使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如其胆敢以身试法,其填写的财产申报表将成为其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或拒执罪的重要证据。(三)、强化了执行法官的证据意识,

5、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以致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证据保证。大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者,对强制措施尚可以忍受,但对追究刑事责任则是无法接受的,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会即刻履行,这样对每一个执行法官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收集证据上。而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地规范这方面工作。如能巧妙地运用收集的证据,教育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将有利于提高执行艺术和执法水平,提高执行效率。三、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及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是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仅30个条文,涵盖了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

6、执行的中止与终结等方面的内容。由于1991年制定该法时我国依然处于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的大背景下,当时各种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主要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因而职权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执行制度中既没有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责任,也没有确立债务人的财产申报义务,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几种执行措施。然而自1992年起市场经济地位在我国逐步确立,经济主体的活动空间迅猛扩展,但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初创阶段尚未建立起社会信用机制、社会主体的财产缺乏透明度、社会经济管理能力不强等因素,再加上部分被执行人恶意藏匿、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在现

7、有的法律框架内、仅靠自身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欲查清日益增多的执行案件中所有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实在是力不从心。随着法院因查找不到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案件日积月累,再加上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的共同作用,“执行难”逐渐浮出水面并演化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有学者分析后认为,“谈到执行难原因时,人们往往很强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但实际上被执行人方面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阻力和难度,从案件总体数目上看,可能远远大于上述的外部因素干扰”:“我国的‘执行难’问题主要是因为无法收集到债务人的财务信息造成的”.亦有学者进而指出

8、,与《民事诉讼法》的孕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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