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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委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许可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第三条行政许可审查步骤可以包括承办处室承办人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承办处室处长复审、相关处室会签、主管主任审定、委办公会讨论决定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承办处室负责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或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
2、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承办处室负责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根据相关论证意见,由委办公会讨论作出决定。第四条根据法定条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核实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核实记录》。第五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承办处室应当通过《
3、行政许可事项陈述申辩通知书》方式,或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本委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承办处室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过程,应当记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陈述申辩笔录》。第六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标准的,本委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第七条本委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写明申请人、许可决定机关、许可事项名称、许可决定、许可事项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日期或者生效日期,并加盖本委公章。第八条本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或者
4、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行政许可证包括:(-)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或者证明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第九条本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第十条本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以下情况,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行政许可的期限才
5、能判定有关事实的;(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事项;(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委无法正常办公的。第十一条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申请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审批表》,报本委负责人。行政许可期限确定延长的,承办处室负责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先经本委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但是,法律
6、、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审查下级行政机关上报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三条本委的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本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承办处室向申请人发山《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通知书》,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委法定审查与决定期限内。第十五条
7、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一)是本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且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内。(二)向本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成当写明申请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变更项目主体的,应当提交原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原项目单位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许可变更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作出书面变更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委变更决定作出后,承办处室应当根据许可事项具体情况收回或废止最初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或者在原行政许可证上注明废止。第十六条本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需
8、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宥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委提出书面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延续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木委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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