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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4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确保被许可人依法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本委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委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借监督检查向被许可人谋取利益。 监督检查由作出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有相应职责的处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实地检查等方式。
2、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被许可事项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通过核查书面材料,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 第六条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者实地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
3、材料。 第七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法律、行zd规规定对上述设备、设施实行定期检验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该检验期限之内证明文件,在该检验期限之内不得进行重复检验。 监督检查时,发现上述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八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九条本委作出的行政许可
4、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委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承办处室提出建议,委主管领导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由承办处室、监察处或者法规处提出建议,委主管领导审核,委主任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被撤回、撤销、注销的,承办处室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撤回、撤销、注销手续: (一
5、)颁发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作出撤回、撤销、注销的书面决定,由行政事项受理窗口负责送达; (二)颁发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的,收回颁发证件或者在证件上加盖“注销”印章。 本委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办处室负责在本委公告栏、网站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外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被本委依法查处的,本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五日内,由办公室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本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对本委许可事项的投诉举报,并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投诉举报记录》。有关处室应当按照
6、有关规定及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涉及本委有关办理人员的,由监察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委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 公众可以按照本委档案管理的要求查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除法律、行zd规另有规定外,本委进行监督检查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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