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5086801
大小:476.00 KB
页数:240页
时间:2018-11-17
《陈光中证据法学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证据法学第一编总论第二编证据论第三编证明论一、证据法概念性质渊源立法体例二、证据法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一、证据法(一)证据法的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诉讼中规定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二)证据法的性质程序法or实体法?公法or私法?(三)证据法的渊源(四)证据法的立法体例1、统一证据法典体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专门证据法典体例,如英国3、并入诉讼法或其他法典中,如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无单独立法,主要体现在三大诉讼法、司法机关组织法、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和实体法中。二、证据法学(一)研究对象1、现行证据法律规范2、与证据有
2、关的司法实践3、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二)研究方法1、理论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2、借鉴国外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3、证据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4、普通思维和法律思维相结合第二章证据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二、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三、诉讼模式和诉讼制度对证据立法的影响第二节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神判证据制度1、神判证据制度概念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制度。又称为神示证据制度,神明裁判等。主要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和
3、欧洲的封建社会前期。2、神判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科学不发达,生产力水平低下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神判证据制度3、神判证据制度的内容(1)诅誓又称神誓,指向神发誓,以此作为当事人或者证人自清以及裁判者认定事实的证明方法。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神判证据制度3、神判证据制度的内容(2)水审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面包奶酪法等等。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神判证据制度4、神判证据制度的评价缺点:唯心的、非理性优点:
4、(一)相对于原始社会初期简单的血亲复仇解决方式是一个进步;(二)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断狱息讼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法定证据制度1、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又称形式证据制度,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盛行于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大陆地区。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二)法定证据制度3、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1)关于证据分类完全证据受审人的自白、书面证据
5、、亲自的勘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与案件无关的人的证明等等不完全证据(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等)受审人之间的攀供、询问四邻得到的受审人情况、表白自己的宣誓等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二)法定证据制度3、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2)关于证据的收集判断被告人的自白:是最完全的证据,是“证据之王”,不考虑如何取得,是否符合实际。证人证言:按多数人的证言判断案情。书证:原本的证明力大于副本,公文书的证明力大于私文书的证明力等。男人、学者、显要、僧侣证言优先。(3)关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殊案件(4)关于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二)法定证据制度4
6、、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优点: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可预见性、权威性,防止法官专断。缺点:(1)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僵化死板,完全压抑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违背了客观规律;(2)对口供的推崇刑讯逼供的泛滥,助长司法暴力。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又称“内心确信”,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知、理性自由判断,以形成内心确信。主要内容:一是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判断依据是法官的良知和理性;二是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信
7、的程度。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1808年法国《治罪法》第342条: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法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判断已否齐备及是否充分;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也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三)自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