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提振司法公信力四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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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提振司法公信力四策司法公信力作为衡量一国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可被界定为社会公众是否尊重、信任法院及尊重、信任、服从司法裁判的程度。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日渐向好的同时,司法公信力流失却成为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日益泛化为一种普遍社会心理。如下三种社会现象较明晰地展现了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现状:其一,法院生效裁判不能得到自觉、有效履行,“执行难”问题在近几年集中清理后才稍有缓解。其二,许多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执著于向权力机关表达诉求,涉诉信访居高不下。其三,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评价不高,2009年“两会”的否定性评价达24%强。  司法公信力流失的原因是多

2、方面的,既有个别地方不当干预司法、法律宣传教育滞后、“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找人”的不当社会风气等存在于法院系统外部的因素,也有司法不廉问题突出、案件质量不高、同案异判、裁判结果与民意相距较远等法院系统自身原因。欲提振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眼睛向内看,把系统内部的事情处理好,至少应当从如下四方面展开努力。  一、解决司法不廉以消除社会公众合理怀疑  在当下中国,社会公众和法官群体自身对司法廉洁程度的评价之间,存在着非常值得注意和探究的明显差异。一方面,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司法不廉现象颇为严重,往往基于各种表面证据对法官群体的廉洁性作出较低的评价。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官觉得非常委屈、不被

3、理解,认为绝大多数法官是廉洁的,有贪贿行为的法官仅是极少数。  笔者认为,此种认识和评判差异,不应简单地归因于职业身份、话语立场的不同。导致这种差异的最重要原因在于,法官是最大诚信职业,司法不廉具有负面的社会放大效应。司法程序往往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廉洁性寄予极高的期许。因此,司法不廉难以被接受和容忍,它直接影响着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判断。近年来,法院系统贪贿案件频发,不断损害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  因此,提振司法公信力的首要之策应当是解决司法不廉,获取社会公众对法官群体的信任。《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将完善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司法

4、改革重点,可谓切中要害。笔者认为,解决司法不廉应注意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要把廉政建设的重点置于法院领导干部群体。法院系统内人事管理机制,院、庭领导把关下的案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使得法院领导干部掌握着裁判案件的关键权力,成为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重点“俘获”对象。在违反法纪的法官中领导干部占很大比重,即可印证这一判断。因此,各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一定要秉持“严管就是厚爱”的观念,建立制度约束法院领导干部过大权力,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第二,要在法院群体中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人格象征,当属社会中的最大诚信职业。法官的职业公信力既是司

5、法机制有效运行的人事基础,也是法官职业和司法活动得到公众尊重的心理依据。因知识、时间、精力、耐心的有限性,多数社会公众对司法廉洁的评价均是基于对法官行为外观的认识。见到一个时常衣华服开豪车、出入高档酒楼的普通法官,社会公众不但会怀疑该法官有贪贿行为,往往还会认为其他法官廉洁程度相去不远。因此,法院系统应当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在某一法官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合理怀疑时启动弹劾程序,要求该法官经由公开听证、当众申辩等方式消除社会公众对其品行的合理怀疑,否则即应自行离职或被裁汰出法官群体。如是,法官群体的职业公信力方能得以维护和提升。  二、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以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

6、的信任度  审判案件是一个裁断他人重大利益的过程,立案、庭审、裁判、送达、执行等各环节均是公开展示公正的重要平台。应当不难理解,司法公正主要是案件质量问题,司法廉洁主要是法官品质问题。但是,一旦出现案件程序瑕疵、认定事实偏差、法律适用不当等情形,社会公众就可能联想认为法官不廉致使裁判不公。  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案件质量瑕疵的确大量存在,既曾有法官便装吸烟开庭,也曾有法官故意制造阴阳判决等情形;既有错别字、数量金额等常识之错,又有取证程序、送达时间等疏忽之错,还有引用不存在的法律条文等荒唐之错,使得社会公众难以信任裁判文书经由严谨的程序、审慎的考量而公正作出。  笔者认为,大力加强案

7、件质量监督管理亦是提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路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系指各法院依托特定的内设机构,遵照既定的标准和方式,从立案、庭审至送达、执行等环节,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以便及时纠错。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均在对此项工作进行探索。  现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至少可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和加强:其一,监督管理范围应扩展。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都应进行监督;应对立案、审判、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应对查封、扣押等重要事项和评估、拍卖等关键环节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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