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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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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目次一、引言二、法典编纂前史——旧民法典起草前的民事法制状况(一)立法状况——民事单行法立法先行(二)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状况——英国法的优越地位(三)审判制度的建立——各行其是三、法典编纂史——旧民法典的起草与法典论争(一)旧民法典的起草及其基本结构(二)法典论争的展开(三)法典论争的意义四、法典成就史——现行民法典的编纂及其沿革(一)法典调查会(二)法典的特色与基本性格——母法论(三)现行民法典的沿革五、从学说继受到学说发展的历史(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三)小节——方法论问题六、结语——百年历史的评述(一)对民法典编纂史的总
2、结(二)民法典编纂的意义(三)考察后的几点随想——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立法历程与日本法典编纂史的比较一、引言明治维新以前的日本是一个与西方近代法无缘的封闭式封建社会。尤其是明治政府以前的德川幕府是以地方武士为中心的政体,实行的是闭关锁国的政策。西方列强通过鸦片战争等一系列强权政治和军事手段在亚洲取得了稳定的滩头阵地后,于19世纪中叶开始觊觎日本。英国、沙俄、法国等都试图用武力打开日本的大门,但都未能成功。1853年美国东印度洋舰队司令培理(M.C.Perry)受当时美国总统费尔摩(M.Fillmore)派遣,率舰队开进东京湾内的浦贺港,以强硬的态度要求开港通商。当时的德川幕府面临着民
3、族独立和封建政体即将瓦解的双重危机,在维持独立还是被沦为殖民地,继续闭关锁国还是开国接受西方制度之间,最终不得已选择了接受不平等条约,放弃了锁国政策。[1]在此之后,倒幕运动、版籍奉还、[2]废藩置县等一系列变革接踵而至。及至明治天皇即位,包括政体改革在内的所谓明治维新正式拉开序幕。对于刚刚诞生的明治政权来说,头等大事就是力争修改在德川幕府末期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但是,面对船坚炮利且经济实力雄厚的西方列强,明治政府自知无法以武力抗衡,因而选择了卧薪尝胆、变法维新,以之最终达到“脱亚入欧”的目的。在各种不平等条约中,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的,一是强迫对象国接受以领事裁判权为主要
4、内容的治外法权;一是剥夺对象国的关税自主权。“前者是日本处于殖民地地位,感到屈辱,后者减少政府的税收,阻碍民族资本与国内产业的发展。”[3]剥夺关税自主权的理由姑且不论,所谓治外法权存在的主要理由是,因对象国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本国国民接受当地(对象国)的法律裁判就会遭受不利,为此要强迫对象国承认包括司法在内的本国法律制度在对象国领土上对本国国民进行裁判的效力。因此,为了废除治外法权,日本人首先想到的是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司法制度和实定法制度。从司法制度看,日本自1871年开设东京裁判所以后,至1875年建立了以大审院、上等裁判所、府县裁判所等为基本框架的比较完整
5、的审判机构体系。实定法的立法主要有:①大日本帝国的宪法于1889年公布,翌年实施;②裁判所构成法(=法院组织法)于1890年公布实施;③旧民法于1890年公布(未能实施);④现行民法前三编公布于1896年,后两编公布于1898年,整部民法典于1898年开始实施;⑤商法典于1899年公布实施;⑥民事诉讼法于1890年公布,翌年实施;⑦刑法于1880年公布,1882年实施;⑧治罪法(相当于刑事诉讼法)于1880年公布实施等等。从上述司法制度的建立与立法之间的前后时间即可以看出,日本司法制度建立伊始并不存在系统完善的成文法。因此,当时法院判案并无统一的审判标准可循,审判依据只能是法官本
6、人对法理的理解。而在接受过不同的法律教育的人之间对法理的理解又存在诸多差异。如此引发的问题是,对同一种事实的法律纠纷,往往因负责审判的法官的不同而得出千差万别的结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无论从修改不平等条约的需要,还是从统一审判标准的需要看,都应当制定统一的法典。但是,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政府、国民、法律家之间既有一致,也有分歧,乃至“同床异梦”。具体说来,在政府方面,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希望尽快制定出一部民法典,甚至不惜以翻译他国民法典的方式立法;在法律家方面,存在着英国法派和法国法派之间关于采用何国法律为母法的争论;在国民方面,由于西方法律与日本传统社会理念大相径庭,又看到所
7、谓“民法出而忠孝亡”的议论。[4]不过,民法典的编纂并没有因为这些矛盾的存在而停顿下来。在明治政府成立后的三十年间,经过迂回曲折的历程终于完成了民法典的立法。日本民法典的编纂成功,不仅对当时以及后来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为亚洲国家摆脱西方殖民地统治,引进近代法律制度开创了先河。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日本法学一直被看作是了解西方法学的窗口。但是,从日本民法开始编纂至今的历史中,至少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从政府立法到专家学者立法、从单行法立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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