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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证行丢失提单责任自负
2、第1内容显示中 开证行丢失提单责任自负2004-3-2612:25:00 【案情概述】 8月14日,乙进出口公司与甲材料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甲材料公司委托乙进出口公司进口5000吨镀锌卷板,11月底前提供全套正本单证。随后,乙进出口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同年9月6日,乙进出口公司向W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开证金额为320万美元,数量可允许5%增减。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全套清洁海运提单、保险单、包装单/重量记录单,由受益人出具的质量证明,发票等。有效期至10月31日。单据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装运日后15天内提交。 9月7日,W银行向Z议
3、付行开出第0100号、受益人为丙公司的信用证,总额为320万美元,议付期限为10月31日。10月11日,Z议付向W银行寄出325.712万美元的180天远期汇票及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提货单证,由W市邮政速递公司于10月23日送达W银行签收。后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提货单证被W银行遗失。乙进出口公司多次向W银行催问单证无果,遂于同年11月2日致函W银行称:5000吨镀锌卷板信用证项下全套单证至今未到,贵行已超过L/C规定交单时间,我司决定不接受L/C全套单据,拒绝承兑。11月18日,W银行致函乙进出口公司称,信用证项下货物已到上海港,速拿325712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或半年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对
4、外承兑。11月29日,乙进出口公司致函W银行提出,无全套单据,对外拒付。12月12日,W银行致函乙进出口公司称,货物已到目的港,我行愿为贵司提货提供保函,如因提货迟延的损失责任后果由你司承担。同日,乙进出口公司答复W银行:“至今未收到单据,不要对外承兑”,并将甲材料公司“不接受此货”的传真件转传W银行。 12月29日,W银行委托丁贸易公司代交进口关税人民币1941491.25元、增值税人民币3997314.72元后,于次年1月15日从港口提取货物。此后,因乙进出口公司未付款赎单,W银行一直未将该信用证项下镀锌板交付给乙进出口公司,自行转仓、储存在目的港某厂码头露天货场长达1年多,由此
5、支付仓储等杂费人民币712446.90元。次年7月25日,W银行将第0100号信用证项下的外汇3257120美元对外支付。W银行因向乙进出口公司索赔无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进出口公司偿付信用证下货款,并赔偿利息及各种税费。在法院审理期间,W银行将镀锌卷板申请诉讼保全后变卖,得价款人民币22116779.50元(按当日人民币兑换牌价折合267134.47美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进出口公司申请委托W银行开立以丙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W银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双方之间成立了委托开立信用证关系。对这一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裁决如
6、下:W银行遗失信用证规定的单证,乙进出口公司有权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W银行处理货物,因价格变化、货物质量下降和仓储费用增加的损失,亦应由其自负。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在付款赎单的环节,由于W银行工作失误导致信用证项下的单证遗失,乙进出口公司能否拒绝付款。根据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是银行业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申请书的内容确定。依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证行W银行负有及时开证、接受并审核单据、承兑付款、向开证申请人交单的义务;开证申请人乙进出口公司负有支付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按时办理承兑、付款,在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及时退单以及付
7、款赎单等义务。在本案中,开证行W银行遗失信用证项下的单证是不争的事实,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已履行了交单义务,而W银行于10月23日收到单证后,没有通知乙进出口公司,导致乙进出口公司于11月2日表示不接受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拒绝承兑。并且由于W银行将单证遗失,使开证行在接到议付行承兑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无法就单证是否存在不符点向议付行抗辩。乙进出口公司有权拒绝接受保函提货,因为他不了解单证是否存在不符点,如有不符点,他有权拒付,他接受了货物,就丧失了拒付的权利,如有问题只能根据贸易合同进行索赔了,失去了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意义。有时进口商接受提货保函,这是由于利用保函提货往往是在正本单
8、证未到,买方不愿意错过商机,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做法,并不意味其放弃了要求开证银行交付信用证项下正本单证的权利。此外,提货保函也不能完全替代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信用证项下的单证除货物提单外,还有其他货物数量、质量、装船等证明,有关文件将被用来作为流转货物的证明文件或解决基础交易纠纷的证明文件,是开证申请人需要得到的。因此从商业习惯和本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开证申请人乙进出口公司有付款获得信用证项下正本单证的权利,而不负有付款赎保函的义务。 本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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