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体制问题”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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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管理体制问题”引论【内容提要】我国现行中小学学校管理体制,是带有“一长制”属性的“校长责任制”,而在实际运作中,既未充分发挥“一长制”潜在的管理效率,又不免带有“一长制”的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学校管理体制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揭示了有关学校管理体制的各种不同的选择,并分析了我国现行学校管理体制的特殊背景,供思考学校管理体制问题和就此进行调查研究的参考。【摘要题】理论方舟【关键……前言  (一)多年来,人们公认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存在政府“统得过死”的弊端。为此,舆论界不断发出教育行政部门“放权”和“

2、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呼声。在此期间,也曾有不少“放权”举措出台,问题是至今仍未跳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死而再放”的怪圈。可见,问题的症结不仅在于政府放权,还在于政府把权放给谁,怎样保证“放而不乱”?多年的教训表明,教育行政体制改革若没有相应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措施配套,很可能落空。  (二)在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中学和小学先后实行的学校行政制度有:校务委员会制(1949-1952)、校长责任制(1952-1957)、共产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58-1963)、地方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3、下的校长负责制(1963-1967)、学校革命委员会制(1967-1978)、共产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1984)、共产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4),以及校长负责制(1985- )。这种演变过程,一言以蔽之,是经历在名副其实的校长负责制与名不副实的校长负责制之间长期徘徊之后,长期定格于校长负责制。  (三)“校长负责制”仿佛是1952-1957年间“校长责任制”的同义语。不过,其中也可能有微妙的差别。“校长责任制”意味着校长对委以责任的上级部门承担的责任,而“负责人”的含义近于

4、“领导人”。只是这种差别甚微,可以不计。不过,这也不只是一个用语问题。因为尽管所有学校都少不了有“校长”岗位的设置,而在不同国家,校长的身份却不尽相同。关于这个问题,容后再议。  自然,“校长负责制”作为一种学校行政制度,不限于校长职责的设定,还包括相应的学校内部不同管理层级职能的划分。说到我国行之已久的校长负责制,其实,它实质上是“一长制”。有一句格言,叫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它至今仍广为流传,正由于它是这种校长负责制恰当的  2.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陕甘宁边区于1938年8月

5、15日公布的《小学法》,曾规定在公立小学设置学校董事会。校董1-5人,均由当地公众推举,由县政府颁发聘书,同时,苏北抗日根据地(盐阜区)于1942年左右还曾专门发布《县立小学校董会组织章程》。其中规定在公立小学一律设置董事会。每所学校均由当地人士推定校董7-19人,提请政府加聘后,组成学校董事会。董事会的职责为:监督校长、教师认真办学,推选校长,并由政府加委,考核校长、教师,有权向政府提出奖惩意见。[3](p.105、128-129)这些都属于对学校实行社会监督的尝试。即使如此,仍未赋予董事会以干预学校

6、内部事务的权利。  3.我国现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于1997年7月31日发布)规定:校董会的职责为:提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营筹措、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因提到“决定教育机构发展”,又未提到“学校行政由校长完全负责”,也可能成为学校董事会对学校内部事务过多干涉的借口。    四、学校行政层级之间管理权限的划分  (一)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董事会把学校行政管理权力只授予校长,还是授予以校长为首的学校行政机构,学校行政层级如何设置,次级行政机构的权力如何,这些问题的解决,也

7、可能有不同的选择。  如以教师及学生为管理对象,为便于分担学校管理事务,在规模较大的学校,一般实行分级管理。  规模较大的学校,一般实行三级管理。即:第一级,校长(或设校长室),第二级,教导主任、事务主任等,第三级,各教研室主任、各年级组长;大规模的完全中学及实行中小学一贯制的学校,还可能设置各部主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校长以下的各个层级都具有行政管理的权力。其中也可能有不同的选择。  教师既是学校行政管理的对象,在现代,又提出教师参与学校管理问题。  (二)学校行政管理的经验形式有:  1.一长制的校

8、长负责制:校长由教育行政主管当局或学校董事会授权管理学校,并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董事会负责。副校长、教导主任、事务主任只是作为校长的助手,分担校长管理学校教务、事务的责任。  2.以校长为首的教职员全员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如我国1949年以前中学行政管理制度为:设校长1人,综理校务并须承担教学任务。设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训育会议与事务会议,均须定期召开,分别由相关的教职员参加,由校长主持,讨论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教导主任、事务主任协助校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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