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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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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论文.freel.)是一年制的,只需选择几门课程,考试通过即可获得该学位,而不用写论文,这种学位侧重于在本科基本训练的基础上提高实际技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学术型的。我国以前一年半制的研究生班类似于该学位,不知为何后来取消了。而学术型的法学硕士学位(MphilinLa在专业上进行一些提高就可以了,而不用再花费两年时间写论文,勿需在理论上有多高建树。把培养应用型与学术型人才混在一起是不合适的,对人才和教育资源的浪费十分巨大。(四)各种法律职业资格不一致在我国,律师资格是独立的,法官、检察官也都有自己的资格
2、标准,而这些资格之间有什么联系则很少有人顾及到,至少到目前还没有见到呼吁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基本的法律职业资格的文章。另外,律师协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律师的行业管理现在仍停留在讨论阶段。三、关于改进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一些想法(一)法学教育的不统一极大的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以及二者互相脱节情况,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我国本来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法律制度。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却极不统一。这表现在两个重
3、要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各政法部门,即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公安部门,都有事实上起立法作用的司法解释权和规章制度权,虽然这些部门之间常常可以相互协调,但仍然很容易造成司法标准的不一。而国务院各部委也都有自己规章制定权,由于部六职能重叠,同一事项往往几个部门都有管辖权,因此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法律抵触,部门规章之间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普通公民和投资者来说,往往无所适从,摸不着头脑。第二个方面是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中央立法抵触以及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十分严重,各地司法机制很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甲省法院的判决很难在乙省
4、执行,而乙省要寻求丙省司法协助,却又十分困难。我当然不是主张取消地方立法,尤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应该给地方以足够的自主权。但是一定要强调全国法制的统一,最起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以及地方立法之间要有很好的协调与沟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形成全国统一、部门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要求尽快统一法制领域的各个“方面军”和各路“诸侯”。这是一个政治决策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教育问题。因为在目前各政法部门、各地方都自办自己的法学教育情况下,由于教学方法、教学材料、教育质量不同,所以学生的背景、素
5、质、所受教育、价值观念、是非标准肯定不同,法官在法官学院受的一是一种法律教育,检察官在检察官学院受的是一种教育,律师在律师学院则受另一种法律训练,至于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所受教育又与他们不同,而各地方的法学教育又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企求没部门的法律学校毕业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可以招待全国统一的法律标准,很难企求他们有共同的法律语言。所以,统一我国的不同部门存在的各种法学教育,统一全国的法律职业资格,直接关系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法
6、律的尊严。(二)我的建议: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地建议,由国家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公安部、主要大学的法律院系共同组成一个高规格的工作小组,认真研究一下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现状,研究一下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制定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战略方案。只有这样,才可以合情合理、合乎时势地统一全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才可以统一全国的法制,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扫除一切人为的“法律”障碍。我们应增加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把法学教育不仅视为一种一
7、般的通识教育,而且也视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应该主要去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大部分不做律师。同时控制法律学校的开办,重点放在大学法学院的建设上,各司法部门开办的学校应该逐步转变为职业技能的短期培训上,而不应再提供正规的学位教育,随便发行“部门粮票”或“地方粮票”。同时,大学法学教育本身要改革,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学法学院本科课程方案,设立新的统一的大学法学本科学位,以此作为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切法律职业所必须的教育基础。在把全国的法学教育统一起来后,改革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把取得一个大学
8、法律学学士学位作为报名的基本前提条件,而且这种考试主要应侧重于技能方面、能力方面和职业道德方面,不应再考过多的法律知识,因为经过四年大学法律本科训练,这应该已经解决。也许正因为我们的法学教育太过通识化,所以以前在取得律师资格方面与其他学科相比才没有任何优越之处。因此今后我们的法学教育在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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