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传唤的性质和适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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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传唤的性质和适用辨析导读:犯罪嫌疑人和原则方面的论文怎么写。此篇刑事传唤的性质和适用辨析优秀范文供大学生们写作这类毕业论文参考阅读,希望文章中某论文范文集会对你的论文写作能有帮助。张子亮内容摘要刑事传唤是一种有别于通知和任意侦查的间接强制措施,应当依照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原则和人权保障标准对刑事传唤进行严格规范.有证据证明有作案嫌疑且达到怀疑标准是采取书面传唤的证明标准,而口头传唤的适用对象是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对该对象的理解应当限定准现行犯的范围.刑事传唤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违法刑事传唤的制裁主要包括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两种形式.关键词间接强制措施法律保留原则比

2、例原则实体性制裁程序性制裁作者张子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2249)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实践中,刑事传唤作为一种案件调查手段而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受破案手段限制、由供到证思维定势支配、执法人员程序意识薄弱等多种素的影响,导致侦查实践中滥用刑事传唤措施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侵犯了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管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传唤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增加了口头传唤、特殊情况下传唤的持续时间、传唤期间被传唤人权利的保护等规定,但对刑事传唤的次数限制、时间间隔、违法传唤的后果等仍然缺乏更为明晰的规定,学界和实务界关注争

3、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延长传唤持续时间和口头传唤的合理性、正当性等问题上,而本文拟从澄清刑事传唤的属性人手,检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刑事传唤的适用规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刑事传唤属性的辨疑我国大陆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传唤的认识比较统一,认为刑事传唤是侦查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活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传唤本身仅具有通知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性.但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认为,传唤(Ladung),系对人强制处分.将(被告)传唤归类为间接强制处分,其他拘提、逮捕、羁押等使用直接强制力者,则称为直接强制处分.对于刑事传唤是否具有强制性,需要从对刑事传

4、唤与事实行为、刑事传唤与任意侦查间的关系分析中,来澄清刑事传唤的性质.(一)刑事传唤与事实行为犯罪嫌疑人收到传唤证后,以采取置不理、拒不到案甚至潜逃,或者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的多种选择.从这一点来看,刑事传唤确实具备了通知的外观.通知是一种事实行为,理睬或不理睬均自动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但刑事传唤又与刑事诉讼中的送达等事实行为不,事实行为的最主要特征于其不包含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但又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与通知行为不,刑事传唤不能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间自动生成一定的法

5、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建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882写作解决问题:怎样写论文范文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学士标准论文格式职称论文适用:职称论文怎样写,高级职称评审属大学生专业类别:犯罪嫌疑人专业论文范文集论文题目推荐度:优秀题目用,防止滥用口头传唤而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不当限制,应当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此作出范围上的明确限定.何理解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这一表述,或许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中现行犯和准现行犯的区分能给我们一定启发.对于现行犯,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例,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正犯罪,或者现刚刚结束犯罪者为现行犯.此外,犯罪结束显然为时不久,且

6、被作为犯罪人受到追喊,持有赃物、凶器,身体、衣服上面有明显的犯罪痕迹,或者受到他人的盘问欲逃走者,被视为现行犯(这是谓的准现行犯).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发》第80条(一)列举的情形,即正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为典型的现行犯的规定,该条(二)、(三)、(四)列举的被害人或者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的等情形视为准现行犯.对此,本文不完全苟,将《刑事诉讼法》第80条(一)列举的情形视为典型现行犯的规定,应当没有争议但将《刊事诉讼法》第80条(二)、(三)、(四)列举的情形一概视为准现行犯不准确,这是为,与本

7、来意义上的现行犯情况相反,准现行犯则是适当缓和时间上的接近性、稍微偏离犯人的确定性的角度上进行把握的.显然,即使时间上做适当缓和,《刑事诉讼法》第80条(二)、(三)、(四)列举的情形不能直接看出与案发当时时间上的接近性时,与稍微偏离犯人确定性的准现行犯相比,(二)、(三)、(四)列举的情形对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更高程度的确定性,而不是相反.此,《刑事诉讼法》第80条(二)、(三)、(四)列举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果是当时的案发现场有上述情形,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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