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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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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的相关水路运输经营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包括从事国际国内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者和港口业务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应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依法通过有关水路运输考核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
2、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等。第三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反映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第四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
3、;(二)建立和完善部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接口标准与部级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三)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电子信用档案,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发布等工作。第六条水路运输市
4、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是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部级和省级平台组成。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三)其他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信息。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二)职称及职业资格状况信息;(三)履历信息;(四)其他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第八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二)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的表彰奖励;(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第九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的信息;(二)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等。第十条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违反
6、相关法律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三)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四)在申请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三)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时舞弊的。第十一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一)基本信息由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归集,可采用系统对接、数据整
7、体上传等方式导入至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也可由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规定登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二)良好行为信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水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水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分别登录部级、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三)失信行为信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分别登录部级、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辖区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产生的信息;(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施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
8、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同时,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第十二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省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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