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原理角度论海商法中的迟延交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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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法原理角度论海商法中的迟延交付论文..毕业摘要:法律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有一般法和特别法之分。我国是一个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作为我国民法的特别法,有关迟延交付问题的规定,与我国民法原理有着一定分歧,并且由于其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一些漏洞,理论界在其适用问题上出现了较大争议。关键词:迟延交付举证责任法律适用一、在民法原理下迟延交付的定义迟延是一个时间概念,在法律上用来指"某一行为或行动在该行为或行动应该履行的时间届满后的推迟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毕业,承运人在整个合同期间有

2、按照协议准时履行的义务。迟延交付在民法中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中违约行为的定义,迟延交付即指承运人,由于某种原因,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关于交付时间的条款,或者违反了法律按时交付的规定而构成的违约行为。二、海商法中迟延交付与民法有关原理的冲突和融合(一)我国海商法中迟延交付的规定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根据《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迟延交付的时间标准只有"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的时间","合理时间"不能作为确定迟延交付的标准。尽管《海

3、商法》规定,承托双方可以通过约定货物交付的具体时间的方法,保护自身的利益,但海上运输合同能否订入货物交付的时间条款,尚需视航运市场是否景气而定。如果航运市场属于船方市场,要想订入货物交付的时间条款、以达到监控船舶抵达目的港时间的目的几乎很难,除非货方愿意支付高额的运费。当货方无法与承运人就货物交付的时间达成协议时,如果承运人违反船舶适航义务或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义务,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而承运人实际迟延的行为又不构成《海商法》中的"迟延交付",货方不能依据《海商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这显然

4、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二)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与民法相矛盾1、我国民法关于违约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我国民法中关于违约行为的责任基础是严格责任制。在这种归责原则下,一旦出现迟延交付这种违约行为,货方不用去证明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存在何种过失,只要证明以下3项内容:(1)承运人有迟延交付货物的行为,(2)货方有损失;(3)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事实与收货人的损失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此时,承运人若无法证明他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存在过失,则须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欲主张免责,就须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迟延交付

5、已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也即对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这些规定明确地将承运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承运人。2、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我国《海商法》没有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索赔的举证责任作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责任基础是过错责任制,那么根据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负举证责任:(1)承运人有迟延交付货物的行为;(2)货方有损失;(3)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事实与收货人的损失后果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4)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举

6、证证明承运人迟延交付过错的责任在货方。我国《海商法》对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的主观过失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与民法中关于违约行为的规定是存在矛盾的。如果迟延交付是由于法定免责情形,即《海商法》第51条所列原因造成的,属于妨碍货方索赔请求权发生的事实,则应当由主张妨碍事实之人也就是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火灾除外)。这就是我国《海商法》对迟延交付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海商法》对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的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没有包括迟延交付过失的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海商法》第50条对迟延交付过失的举证责任作了相反的特殊的规定

7、。要求货方承担承运人迟延交付的主观过失的举证责任,这对货方是不公平的。在海上,承运人是运输的当事人,对海上运输的具体情况比收货人要了解得多,而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很多事实只有承运人知道。收货人在远离海洋的大陆,从事着自己的事业,不可能清楚地去知道海上运输的具体情况。在海上具体发生过什么,收货人往往很难了解,要去搜寻证据很难,成本很高。承运人获得证据的能力比收货人强得多,因此把迟延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承运人去承担比较公平合理。(三)迟延交付适用法律的争议由于《海商法》中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存在着一些漏洞,因此

8、,在发生迟延交付纠纷的情况下,理论界就适用《海商法》这一特别法,还是《合同法》这一普通法,存在较大的争议。1、严格适用《海商法》第50条的规定承运人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迟延交付的唯一形式,因此便以牺牲货方的利益为代价,严格依《海商法》第50条的规定,凡事先未约定交货时间,便不存在迟延交付,法院对收货人的赔偿请求一律不予支持。《合同法》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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