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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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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合同法几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2、第1内容显示中 新合同法与旧合同法相比,一个较大的变化就是不仅规范了基于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同时还规范了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外责任,即所谓的前契约义务(包括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第43条的订约中的保密义务)和后契约义务(第92条的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请问,合同法对这方面的规范将对我们的经济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 合同法第42、43、92条之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和其他绝对性财产。对长期以来合同只保护相对性权利(债权),而对缔约双方在缔约过程中或在合同终止后,-方可能作出的有害于相对人绝对权而又因合同不成立或合同已终止无法
3、追究民事责任的情况,予以了弥补。这对于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依法开展民事活动,尊重他人权利,从而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所需的诚信秩序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 新合同法对代理的规定较旧合同法更为详尽与具体,清您谈一谈新合同法在这方面的变化。 合同法在代理制度方面在民法通则和旧三大合同法基础上向可操作性方面迈了一大步。首先,第47条明文确定了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并对追认的方式作了规定。其次,第47条、第48条为平衡权利,对相对人赋予了两个权利,即催告权和撤销权。再次,第49条确认了表见代理的效力。但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似有失妥当,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新合同法对订
4、约时的要约与承诺过程作了详尽规定,而旧合同法对此均无涉及,请问,在新合同法生效后,合同的订立对当事人有什么新的要求? 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由不-致趋向一致并最终完全合意的过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合于法律,无论最后结果是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已成立,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法律负担。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本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去作出意思表示,而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恶意磋商。 在合同法的草案中,原有情事变更原则,但在正式文本中却将这一原则舍去,请您谈一谈对这-原则取舍的看法。 社会经济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前提而产生的。在司法实
5、务中不乏因情势原变而变更甚至解除各种业已成立生效的合同的情况。原合同法草案中就把它作为一个原则确定了下来。但是,合同作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意,其根本性原则应当是平等、自愿和减实信用。虽然合同法中未明确使用“情势变更”的字眼,但是在第77条中仍然可以见到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 新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请您谈谈这一规定将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怎样的影响? 格式合同的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制订合同条款时,往往利用自己具有优势的经济地位、行业垄断,制定于已有利、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对合同上的风险和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而广大的消费者既居于弱者地位,有时又未对格式条款予以充
6、分的注意;或者虽然予以了注意,但不明了或者解释权仅留于制订合同—方。因此,合同法针对此种情况,旨在维护公平、正义,要求制订格式合同人在制订合同时,从公平、正义出发,而不得从一己利益出发,否则格式合同将去为保护弱者利益而被确认为无效。 关于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新合同法对其效力的认定与旧合同法不同,一方面此类合同被规定为无效(第52条),另一方面又赋予受害一方对此类合同的变更请求权和撤销权(第54条),因此,对这类合同效力的认定显然应依据不同的情况,但法律对此又无具体的规定,我们应如何去把握?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之规定与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是有区
7、别的。前者所言的欺诈、胁迫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国家财产:而后者所言之欺诈、胁迫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除国家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就是说合同法在保护国家财产和其他民事主体财产时采取的是不同的标准。这是针对我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在法律上所作的反映。 关于抗辩权,新合同法作了更为详尽与合理的规定,请您谈一谈新合同法规定的几个抗辨权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及意义。 合同法第66条确定了同时履行抗辨权。第67条确定了先履行抗辨权,第68条确定了不安履行抗辨权,三种抗辨权是合同效力的体现,也是诚实信用应有的要求。它们的行使并不消灭或终止台同的履行力,而只是暂时、中止履行而已。-旦抗辨原因消灭,履行必
8、须开始。它们作为—?种债权保护手段,既能免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又可促使对方及时履行。因此说它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手段。但合同法中之不安抗辨权规定中列举的四种情况,除第四种即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外,其余三种均与合同能否履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实务操作时,应将其与第4种结合起来用才妥当。 新合同法既赋予合同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和善意相对人对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同时又赋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权,请您谈谈此二种权利之间的区别?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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