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之合理构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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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之合理构建论文.freelus所说,“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保留于其所发生之处,除非其有特别的理由存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由受害者自己负责,这是无可厚非的真理。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到底是由加害人负责,还是由受害人负责,立法者必须给出明确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归责原则。王泽鉴先生认为“将加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理由,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正是这个明确的理由才使得加害人能够心平气和的从心底接受法律就损害所作出的安排。否则,即使判决得到强制执行,也无法让人信服,更不可能达到法律的预防的作用。人们的行为受自己的意旨的支

2、配,所以行为的结果是自己意思的产物。而市民社会中的人是自由的,所以人们就应该为自己的意志造成的后果负责。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鼓励人们的创造性的必然要求。因此,过错归责原则要求人们为自己的过错负责,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科技的发展,一些高盈利高危险的行业不断出现。在这些行业中,尽管行为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仍然有可能造成损害,如果还是严格的坚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那么对于无辜的受害人是很不公平的,这让社会无法接受。于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时而生:法律规定对于特定的侵权行为,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由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一般情

3、况下,产生这些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都属于高盈利的行业,这些利润既然来自于社会,那么盈利人对因为他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超过高于一般人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都有充分的令人信服让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理由,那么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在让没有过错甚至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称不上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是如何作出说明的呢?对公平责任原则持肯定意见的学者就此给出的理由大多如此: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使意外不幸事件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的平衡得以恢复或弥补,旨在分配不幸和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而其分配损失的依据则在于双方的经济水平的比较,换句话说也就

4、是,同样是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有钱,那么就要承担责任或者多承担责任,如果没有钱那么就少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这种理由我想是任何一个守法的市民所无法接受的。另外,公平责任原则由于适用条件很不确定,这无疑赋予了法官一柄尚方宝剑。尚方宝剑其实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持剑法官有很高的素质,那么无疑可以发挥作用;但是以我国目前差强人意的法官队伍,赋予他们太大的裁量权,可能造成的后果不是不令人担忧的。这恐怕很容易与公平责任原则高举的公平的大旗背道而驰!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同时,在整个侵权行为法中,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

5、则却是贯串始终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平衡整体利益的社会本位主义。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各学者所主张的来自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关于损失分担的规定,只是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体现和要求而已。《民法(草案)》并未在其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对公平责任原则做出任何规定,而是在其第二章损害赔偿的最后一条,即第二十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

6、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损失”,以此明确公平责任原则并不是归责原则。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公平原则可以作为损失分担的考量依据。四、结语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各自具有丰富的内涵,又相互联系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正确认识它们,是建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关键。笔者通过上述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需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在以过错为最终依据确定责任归属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不考虑过错,以因果关系为最终依据确定责任归属时,

7、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形成理论上和逻辑上周延的体系。对于过错推定原则,它仍然是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因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适用方式,并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轨道。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它只是作为一种损失分担的规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体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草案)》采用了二元归责原则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学术界的多数意见和立法者对二元归责原则体系的认同。同样,草案也受到了一些学者和专家的置疑。无论该草案能否最终通过,都将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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