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职业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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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官职业化论文..毕业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由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经济发展制约、法律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准备阶段。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毕业,笔者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业地位等方面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职业待遇------鸡与蛋孰为先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

2、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难以信服。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争论下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就如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职业球员,其收入在国内体育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

3、有相当份量的权利,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差如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包青天”一直被推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真的很不现实。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反差。同时,减少法官数量,保障个体待遇的提高,

4、加大提高一线法官的待遇力度,打破吃地方财政饭,法院看地方脸色,不得已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在法院内部不能以单纯的工龄、行政级别等传统工资计量方式,形成不同工不同酬,打破工资平均主义。改变在有的地方法官收入不如司机、后勤人员的怪现状。可以说,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应当与强化职业素质同步,只是辐度和方式酌情而定。职业准入。门槛不能高低一致以往法院选人的过程是用人者无权选人,选人者并不用人。法院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拔人才。自“司法考试”后,各基层法院招录有审判资质的人越来越难。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个门槛在中国现有国情,可谓门槛够高了,但对基层法院而言,又有多少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人能主动进门呢?原因是本身不

5、是梧桐树,自然难得俊鸟垂青。相反,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经济状况好的法院人才集中甚至浪费,与一些法院审判人员近乎断档的“无米下炊”的法院相比,法官缺少流动性,宏观调配的政策应有所改变。基层法院案件绝大部分事实简单、涉及法律关系单一。以民事案件为例,调解结案占半数以上,法官所涉及问题是事实审,依赖于解决纠纷的能力和经验,有赖于人生阅历和司法技巧,纯运用法学理论审结案件数量并不太多。因此,若将基层法院门槛较高、中级法院的门槛略低一些,既能解决基层法院进人难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基层法院的司法任务。职业培训-----磨刀未必用于砍柴对于现行的法官职业培训存在许多不同看法,主要集中在培训的方式、效果、内容

6、上,认为培训的方式应当侧重于短期的专题培训而非长期的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岗位技能的培训而非学历教育的普及等。有两个方面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个是培训的重点不应该体现在一般法院知识的掌握上,对于法官如何在办理案件中灵活,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如何深刻理解程序正义,如何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性、体现适用法律的理性和感性的柔和。不仅使法官明白怎样做,而且要让法官明白为什么这样做,努力培养法官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对法律条文生搬硬套。另外,培训的对象往往局限于院长、副院长、庭、局长,目的也大多是续职资格培训或较高级别的法官轮训,而对那些处于审判一线的普通法官却鲜有参加培训

7、的机会,只能凭着“老本”维持日常审判,缺乏就专题法律业务的及时“充电”难免“坐吃山空”。而经常接受培训的院、庭领导却不直接办案或相对办案数量较少,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不仅要注重提高院、庭长们对审判工作的驾驭和指导能力,还要切实注重审判一线法官的知识积累和更新。同时,要建立一种通过培训,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普通法官中的精英之才绿色通道,对可造之才拉出来“单练”,回去可以激励和带动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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