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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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新政策追溯3年如何理解  段文涛原创  前言:11月3日下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闪亮登场,全国财税界立马掀起了学习高潮。对于此类重大税收新政的出台,本草根税官以往都是连夜写出学习心得(如去年的加速折旧、今年前不久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等四项新政等),与税友们交流。鉴于当前网络财税界出现的诸如断章取义、人身攻击(如某公司高管)、抄袭剽窃等不正常现象,因此在本次119号文件出台后,本草根税官想换个方法

2、,静等别人解读,我乐个坐享其成。等到4号深夜,还是忍不住要写,哎,"搏击税海、无怨无悔"的诺言,众多税友的期待,不说了,还是修行不够。动手打字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  之一:新政策追溯3年如何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的第4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如何理解"企业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

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在3年内追溯享受"的规定?  从字面理解,那就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新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追溯加计扣除。好像等到了2016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2013年至2015年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  例如在某微信群,有网友就提出:假设在2016年3月,发现本公司2014年进行加计扣除时,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按当时的政策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没有加计扣除。那么是不是可在2016年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有的还提出,追溯加计扣除以

4、后出现亏损怎么办?还有网友问到:为什么规定最长3年内追溯扣除而不是5年?  对此,笔者的心得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称的"2016年以后发现应享受而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可在3年内追溯享受"应理解为:从2016年纳税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在3年内可追索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也许这样表述还不够直白,那就以两个案例来表述:  甲公司计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按当时的政策对"外聘"研发人员的

5、劳务费用没有加计扣除。这种情形,不能在2016年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即在计算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  乙公司在2018年,发现在计算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而没有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进行加计扣除。这种情形,在2018年可以依据

6、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并履行备案手续。  一、从2016年纳税年度才能适用的理由:  (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六条"执行时间"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这就表明,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规定的与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不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能是计算2016年

7、获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才能适用,此前年度不能适用财税〔2015〕119号文件。  (二)从行文规则和惯例来看,如果可以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2015年及往前追溯3年(2013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事项进行追溯,那么,财税〔2015〕119号文件是属于对纳税人(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规定,完全可以按照《立法法》以及《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或者从2015年11月3日(公布之日)或12月3日(文件公布30日)起施行,在2016年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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