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标准亟待立法规范

损害赔偿标准亟待立法规范

ID:25017867

大小:49.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17

损害赔偿标准亟待立法规范_第1页
损害赔偿标准亟待立法规范_第2页
损害赔偿标准亟待立法规范_第3页
损害赔偿标准亟待立法规范_第4页
损害赔偿标准亟待立法规范_第5页
资源描述:

《损害赔偿标准亟待立法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损害赔偿标准亟待立法规范

2、第1 我国“民法通则”仅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赔偿标准和方法没有规定,因为国务院颁发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交通事故赔偿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几乎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包括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是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标准来处理的,那么,根据“办法”,一个人受伤致残后可获得一些什么赔偿呢?一是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的实际支出。二是误工费,误工的天数乘以伤者的日均收入,一般是按当地交警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崐各行业工资收入的统计标准

3、来计算日均收入。三是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一般是按交警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最多计算20年(伤残者超过50岁,每增加崐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超过70岁,只计算5年),并以此为基数,再按1-10级的伤残等级,分别补偿100%崐-10%不等。四是小孩抚养费,从小孩现有年龄开始算至18岁,也是按交警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的抚养费标准计算赔偿基数,小孩共有几个抚养人,赔偿金额就是基数的几分之一乘上伤残等级相应的百分数。五是父母赡养费,崐最多计算20年(超过50岁,每增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

4、少于十年,超过70岁,只计算5年,且仅限于实际赡养的、没有生活的人,标准与抚养费同),算出基数后,父母有几个子女(即赡养人),赔偿金额就是基数的几分之一再乘上伤残等级相应的百分数。六是残疾用具费,如果致残后需要残疾用具的,赔偿普及型残疾用具费。七是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八是住院期间护理费,按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计算,没有收入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如果是一个人在伤害事故中死亡,其直系亲属可获赔偿与前面不同的是伤残生活补助费变成了死亡补偿费,标准也是按交警部门崐公

5、布的当地上年度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补偿10年,另外增加丧葬费(也根据交警部门的相应标准),当然没有残疾用具费了。以上项目相加,就是人身损赔案件损失的崐标的总额,致害一方应负的责任比例,就是受害方在总额中应获赔偿的比例。  以上的赔偿标准,貌似严谨合理,仔细一推敲,就会发现存在很多问题。民事审判的人身损赔案件按此标准处理,严重影响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笔者初步归纳分析,“办法”的赔偿标准存在如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伤残生活补助费标准即不合情理又不合逻辑。伤残者部分或全部丧失了

6、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而按健康人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标准去补偿,显然忽略了伤残者还需人照顾、护理的必然需要,而且最多补偿20年的规定更没道理,例如,伤残者受伤致残时仅十岁,只补偿20年,那么,他(她)三十岁以后怎么办?尤其是对全身瘫痪的伤残者,仅赔偿20年的生活补助费显然不够。而且,对于不同的致残原因和伤残者不同的职业特点,伤残者劳动力丧失的程度是有很大区别的。如一位种地的农民,如果失去崐双腿,虽然不是一级伤残,但他可能丧失了自己的全部劳崐动能力,而一位脑力劳动者,失去双腿后,可能并不意味其失去了劳动能

7、力,而只是对其生活造成了不便,对于一位因毁容致残的人,可能其劳动能力不会丧失,也不会需要什么生活补助费,他(她)遭受的可能只是精神上的损失而已,故我们对伤残者的赔偿一律采取生活补助的形式是不合理的,而且“办法”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一种带有行政救济性质的补偿行为,因为“办法”颁布于1991年,当时车辆大都是国家集体所有,交通事故中对行人造成伤害后,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国家、集体对个人的补偿。而现在我们却将“办法”中对伤残者的生活补助费补偿方法简单地移植到民事人身损赔案件的审理中,等于是把民法置于行政法

8、规之下,造成一种行政法规优于民法的错觉,这是与《立法法》相背离的。笔者认为,对残疾者的民事赔偿,应设立残疾赔偿金为主要赔偿项目,其标准要综合考虑致残的原因及残疾者的职业特点等因素,而不能机械地按年人均生活费用支出补偿20年、按伤残等级分为十等。  二、在法律面前,城镇民居与农民不平等。因为目前人身损赔的最主要赔偿项目是按当地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来计算的,而我国的城乡差别大,人均生活费支出的统计是城镇大大高于农村,那么农民伤残获赔的金额与同等伤残的城镇居民相比,相差一大截,造成农民是二等公民的不良印象。

9、现在有些省市交警部门将城乡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标准调到一样来处理交通事故,这也只是一个变通的权宜之策,因为城乡生活费用支出客观上是存在差异的,这样一来,违背了客观事实,又是授人以柄。  三、在法律面前,健康人与残疾人不平等。我们知道,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补偿金,实际上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赔偿,这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失去亲人的痛苦是一种最大的痛苦,死者亲属有权获得精神上的抚慰。但如果一个人伤残了,没有死亡,按照“办法”规定,其自身却只能获得生活补助费,不能获得精神赔偿,而一个健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