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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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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城镇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的综合执法是指市、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
2、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等行为。第三条【基本原则】综合执法活动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分级负责,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切实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第四条【执法体制】综合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市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17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街道(园区)派驻综合执法机构(简称派驻到街道(园区)的综合执法部门),以市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镇综合执法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并接受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
3、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相关部门】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的综合执法工作。第六条【各级组织的职责】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政府负责、分工协作建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及其变化等因素,合理配置综合执法装备,为综合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建立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
4、制,规范综合执法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报告辖区内综合执法的问题,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综合执法活动。第七条【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综合执法工作,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17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加强对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执法人
5、员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一章执法范围第八条【综合执法的范围】综合执法的范围包括:(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根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为进行查处;(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根据
6、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侵占、破坏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向市内河道、湖塘倾倒废弃物、垃圾,违规采掘砂土、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等的行为进行查处;17(六)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为进行查处;(七)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八)根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行为进行查处
7、;(九)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综合执法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综合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第九条【相对集中行使规定】已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第十条【一般管辖】综合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
8、的综合执法部门管辖:(一)镇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般案件以及市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的查处;(二)派驻到街道(园区)的综合执法部门17负责本辖区内市综合执法部门委托以及交办的案件的查处。第十一条【约定管辖】综合执法部门对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或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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