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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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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管理有序、卫生整洁、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城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包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第五条【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16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第六条【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3、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确定。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第七条【社区和物业服务单位作用】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支持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服务区域的日
4、常管理。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服务单位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八条【公众参与】公民可以通过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参加座谈会、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管理活动,有权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公民批评、建议的处理、反馈机制。16第九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文明教育,弘扬社会公德,开展社会诚信建设宣传,
5、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营造理性和谐的氛围。第二章城市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城市管理的范围】本条例所指城市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全部事项,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专项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和城乡规划、
6、建设等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专项规划,保障城市管理需要。第十二条【智慧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收集城市管理运行信息,及时处置城市管理问题,提升城市管理效能。第十三条【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网络16,划定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第十四条【市场化管理】城市管理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开展政府和社会资
7、本合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第十五条【应急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城市防灾减灾能力。第二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在明显位置公示责任
8、人、责任事项、责任区范围、监管单位等信息。责任区应当保持市容秩序规范有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完好齐备。第十七条【临街门店管理和特定区域经营场所限制】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16在城市主要街道、学校、医院、居民小区以及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不得设立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经营场所。第十八条【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屋顶管理】城市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屋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定期进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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