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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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2、第1内容加载中...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拓宽就业渠道,发展第三产业,搞活多种经营,组织生产自救,扩大劳务输出,搞好转业训练,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  第四条企业应当利用多余或闲置的固定资产,扶持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对扶持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走后,可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为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提供咨询服务。符合条件

3、的,要为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六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其他企业富余职工,应同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对待,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批准,可从待业救济基金中适当补助。补助数额,最多不超过企业上年上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对职工可实行有限期的放假,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因病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工作,由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允许提前退休。退休后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

4、执行。  第十条职工要求辞职的,应当办理辞职手续。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企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助费。  第十一条按照《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应发给职工的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企业按《规定》第十二条裁减职工时,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好职工的余缺调剂工作。企业增加职工应按照先调剂后招收的原则,根据用工条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置富余职工。  支持和鼓励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十三

5、条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将不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零点五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负责其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进行转业培训,并提供再就业机会。  少数企业按前款规定安置仍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还可适当放宽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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