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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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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肇始于古代刑法思想,新时代赋予了这一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审判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深刻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并充分运用这一刑事政策指导审判工作。从现实和构想的角度出发,重点对刑事审判在如何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了探讨。审判机关务必运用好这一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运用有限的司法资源维护无限的公平正义。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民主化的表现10 正确的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犯罪现象的状况、特点及规律的演变,尤其是
2、犯罪原因的深入挖掘与认识,通过基层治理犯罪提出的政策要求和若干地区的政策调整的正反经验,是党和国家审时度势做出的治理犯罪的战略与策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系列刑事政策尽管充分考虑了社会治安的状况、特点及规律,其效果也较明显,但决策程序都基本上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瞻远瞩的政治决策和治国理念的先期指示,由上而下的过程,这在民主与法制的建国初期是可行的,也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是有效的,但是不符合科学决策的程序,故而很难保证其决策的科学和长久性。我国1983年夏开展的“严打”斗争及随后持续20余年的严打刑事政策,从某方面而言,就存在
3、着此方面的弊病,因而其治理犯罪的效果是值得反思的。正因为如此,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犯罪学界、刑法学界的理论与实践部门的同志,为了应对日趋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开始重视刑事政策的研究,大胆评论现行刑事政策。21世纪后,针对我国新世纪新时代呈现的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出现的犯罪持续增长的态势,考虑到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社会治安环境,基层的同志提出了调整严打政策,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呼唤,北京、上海等地司法行政机关率先开展了监狱行刑社会化、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江苏南京、湖北武汉、河北石家庄
4、、北京市东城区等地的法院、检察院开始尝试暂缓起诉、暂缓判决、刑事和解乃至恢复性司法的试点活动。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作为执政党制定的刑事政策正式出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酝酿与产生,看起来没有多大波澜,但这种“由下到上”的过程,则反映了党和国家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同时也可以避免决策的主观,充分调动社会基层组织和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因此,是我国刑事政策民主化过程
5、的一大跨越与进步,其历史功绩不可轻视。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含义与定位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
6、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10 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非犯罪可以分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立法方式将其从犯罪范围中去除。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法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过程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7、 二是非监禁化。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因而是刑法轻缓化的体现。此外,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轻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
8、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重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缓刑和假释都是附条件地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以体现对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 三是非司法化。非司法化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得以了结。非司法化,是对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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