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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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学界有人据此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专家证人制度,引起了概念上的混论和适用上的不统一。但无论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角度分析,"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仅是当事人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辅助人,该制度仅是我国鉴定人制度的完善,完全不同于专家证人制度。关键词:"有专业知识的人"诉讼地位专家证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

2、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条款将专家证人制度引入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由于未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造成了理论研究领域和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度混乱。有学者认为该条规定标志着专家证人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但笔者认为,虽然"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由当事人申请,但不能据此认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即是专家证人,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的角度分析,"有专门知识的人"只是当事人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辅助人,其设立目的仅在于弥补鉴定人制度的不足,与专家证人制度具有明显区别。一、文义解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的是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从条文的表述

3、来看,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针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而提出意见的诉讼权利,制度层面上应当属于鉴定人制度的一部分,是对鉴定人制度的补充、完善,其诉讼地位仅是当事人在质证鉴定结论时的诉讼辅助人。虽然这种质证辅助人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一样,也发挥着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职能,但由于分别归属于两大法系,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不同色彩使二者在证明对象和证明效力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差异。首先,证明对象不同。"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专家证人虽然都是针对专业性知识,但证明范围相差甚远,"有专门知识的人"仅针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专家证人的证明范围则更为广泛,针对一切超

4、出法官知识和经验范围的专业性问题。其次,证明效力不同。"有专门知识的人"附属于鉴定人制度,其意见是否被法庭采信决定了鉴定结论能否被采信,是通过间接方式作用于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专家证人直接针对全部专业问题发表意见,相对直接影响法官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二、体系解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鉴定人制度的一部分从整个民事诉讼体系分析,"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中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鉴定人制度的一部分。从上下条文关联性分析,自民事诉讼法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从逻辑上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鉴定人制度,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鉴定人制度的启动程序: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委托;第七十七条规定了鉴定人

5、的权利:有权了解案件材料,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法庭决定鉴定人出庭;第七十九条则进一步规定了可由当事人申请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上述四条规定均以鉴定人制度为核心,同时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权利,因而有专家称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独特的"双层"专家辅助人制度。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角度分析,"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见于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

6、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该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同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一起,从鉴定的启动到制作,到质证,在逻辑上组成完整的鉴定人制度体系,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三、历史解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专家证人与鉴定人制度博弈的结果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鉴定人制度,并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与诉讼作为补充,既是来自于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借鉴世界范围专家证人制度与鉴定人制度长期博弈的结果。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强调当事

7、人对抗为主的诉讼模式,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专家证人制度下,专家证言被视为当事人诉讼工具。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出发,专家证人和鉴定人一样,应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只忠实于法律,只为协助法官发现事实服务。但一方面,由一方当事人支付酬金,其提供的专家证言难免对该方当事人带有倾向性,难免打上党派烙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第2页印,"当事人能否在诉讼中取得优势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家的自信和能说会道,而不是其职业能力"。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的要求并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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